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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經營模式改革市場化是關鍵 引進外資沒必要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2日 14: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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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保監會披露交強險年度承保及經營狀況顯示,交強險全行業虧損。為此,保監會分別從完善交強險經營模式、壓縮交強險的經營管理成本、維護投保人合法權益與向外資保險公司開放交強險市場四個方面提出改革思路。業內專家如何看待這四大改革思路?中國經濟網記者專訪了首都經濟貿易大學黨委委員、勞動經濟學院副院長朱俊生教授。

  交強險經營模式有望得到矯正

  記者:您如何看待保監會提出的交強險經營模式改革思路?

  朱俊生:保監會提出的第一條建議非常關鍵,即交強險的經營模式的矯正問題。

  從理論上説,交強險經營模式的改革有兩條路徑:一是實行真正的商業化運作。這就要求拋棄"不盈不虧"原則,監管部門只規定最低的責任限額和保障範圍,讓保險公司自由定價和競爭,通過市場機制和規律把保險公司的利潤不斷往下拉,直到"社會平均利潤趨近於零";

  二是實行真正的商業保險代辦模式。決定費率及其調整的不能是保險經營機構自己,而應當是中立的第三人,或者是政府管理部門,或者是市場上受管理部門委託的另一個獨立的仲介人。由他們負責調查研究交強險的期望損失率和社會平均管理水平下的管理費用率,以此制定標準費率。保險公司只是代辦,享受規定的費用率。如果經營效率高,經營成本低於規定費用率,則形成利潤;如果經營效率低,經營成本高於規定費用率,則虧損自負。這樣就可以為經營效率高的公司提供正向經濟激勵。

  交強險商業化運作更加切合市場

  記者:您認為哪種模式更加適合我國目前的交強險市場?

  朱俊生:從現實條件看,交強險更為可行的改革方向是實行真正的商業化運作。即不再提什麼"不贏不虧"原則,事實已經證明,這種沒有意義的承諾並沒有改善消費者的福利。也不能統一條款,統一費率,將一度被僭越的産品和價格決定權還給保險公司。同時,要相信保險公司的逐利動機和市場競爭的機制能帶來非意圖的後果,即以最低的成本為消費者提供最高的保障和最高的服務。

  交強險的"強制性"應該體現在立法上,表現為法律的規範與強制,而不應該異化為有關政府部門管理的權威與強勢的干預。只要有良好的法律與制度的保證,保險公司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動必然同時增進投保人的福利,社會公共利益得以實現。

  市場化改革將從根本上解決交強險"尷尬"境地

  記者:您如何看待其他改革思路?

  朱俊生:保監會關於向外資公司開放交強險的問題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沒有必要預設外資公司一定能"引進吸收國外交強險經營的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推動我國交強險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即所謂的"以市場換技術"。開放的依據僅僅在於促進競爭。由於外資公司目前不能做交強險,因而也很難做商業車險業務,這是管制與強制的結果,而不是自然的結果。市場需要的是競爭,唯有競爭機制才能帶來消費者福利與市場效率。

  第二條建議中提出的壓縮成本的策略很有必要,但是應該讓競爭機制發揮作用。壓縮成本的出路不是監管部門去督促,而是要完善制度環境,讓競爭機制發揮作用。試想,在市場激烈競爭的格局下,哪一家公司不是在致力於加強管控成本?如果認為公司還沒有盡力去管控成本,那一定首先需要追問的是制度環境的問題,而不是其衍生出來的公司的問題。

  保監會在第三條建議中提出的做好服務工作的策略將同樣對市場産生積極的作用,但服務是競爭機制發揮作用的結果,而不是監管部門行政督促的結果。交強險之所以存在"拒保"行為,不是保險公司不講服務,更不是它們不盡社會責任,而是費率機制不合理的必然結果,恰恰是符合市場規律的。

  有人將拖拉機費率的制定理解為體現惠農政策,稱保險公司一直是"讓利"經營,這導致公司的很大虧損並誘發相應的道德風險。拖拉機費率定制違背市場規律的行為,其根源恰恰在於對費率的管制與強制以及對競爭機制的抹殺。保險業根本就沒有必要站在所謂"惠農"的道德制高點上,更是對公司社會責任的誤讀。農民能夠承擔得起多高保費以及通過什麼方式合理分攤應繳保費與應該承擔多少保費根本就不是一個層面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