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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前薪資不適用個稅新規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0日 13: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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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地稅局:適用舊規定還是新規,以何時取得工資薪金收入為準

  深圳特區報訊 (記者 譚德波)距離個稅新規實施還有20余日,昨日,深圳市地稅局相關人士對具體實施細則進行了解答。記者獲悉,適用舊規定還是新規,以何時取得工資薪金收入為準,和稅款申報入庫時間沒有關係。

  8月份發工資,9月份才申報,那麼該不該享受新規的減除費用標準呢?針對個人所得稅政策銜接問題,地稅部門相關人士指出,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申報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例如某納稅人2011年8月3日取得工資5000元,其應納稅款雖然于9月6日入庫,但不能享受3500元/月的減除費用標準。

  記者還了解到,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每月在減除2000元法定費用扣除標準的基礎上,再減除2800元附加費用,減除費用總額為4800元。新規採取與2008年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時,將其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2800元/月調整為1300元/月。這樣,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准保持現行4800元/月不變。

  目前,深圳市地稅局正進行一系列新規實施前期準備工作,對個人所得稅徵管軟體和代扣代繳軟體程序進行調整、測試和人員培訓,確保屆時的徵收工作順利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