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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律委員會:抓緊研究出臺個稅綜改方案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1日 07: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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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十二五”規劃的相關要求,在“十二五”期間抓緊研究出臺個人所得稅改革方案。

  綜合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 在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時,有些常委會委員還提出,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不能僅考慮提高起徵點,要按照稅收公平、普遍的基本原則,統籌考慮調整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級次、級距和適用稅率,對納稅人的負擔實施相應扣除,以及對其他財産性收入的稅收調節等問題,加快推進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綜合改革。據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十二五”規劃的相關要求,在“十二五”期間抓緊研究出臺個人所得稅改革方案。

  中國現行個稅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名義上是一個稅種,實質上可以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11個徵稅項目,每個項目採取不同的計徵辦法、適用不同的稅率,這種稅制安排,優點是便於徵管,可以從源徵稅,代扣代繳,但缺陷是不利於調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改目標的確定可追溯至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做出如下表述:“建立覆蓋全部個人收入的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之後的“十五”規劃、“十一五”規劃和“十二五”規劃中對這一説法都做出類似描述。

  從可追溯的歷史來看,這一終極目標的追求,已經跨越了四個“五年規(計)劃”的時間。而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有三個主要特點:將個人各種收入項目加總按綜合稅率計徵、以家庭為徵收單位、以年為徵稅時段。

  在專家們看來,實現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改革難度之大,主要體現在徵管難度較大、徵收成本高昂、個人納稅意識尚不強等方面。

  綜合和分類稅制還有一個重要標誌是在對個人收入徵稅時,是否考慮了納稅人的實際生活負擔。上海交通大學海外教育學院稅務教研組組長汪蔚青表示,目前已婚和未婚的負擔不同,但收入相同則稅負相同;大小城市消費水平不同,但收入相同則交稅也一樣多;需要贍養的人數不同,也會造成不同的生活負擔,而中國個稅徵收時也不考慮這些。

  有專家指出,中國目前全國稅收系統並未全部信息共享,不同地區、不同戶籍導致人口結構複雜,個稅收入與社保系統不連通等很多原因使得中國目前還沒有足夠的條件實施綜合稅制。雖然個稅改革一直在朝著這個方向努力,但是什麼時候能達到還無法給出一個準確的時間表。

  雖然此輪個稅改革塵埃落定,但稅改大幕卻剛剛開啟,實現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目標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在此次常委會審議個稅法修正案草案的過程中,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根據具體情況,對扶養人口、教育、醫療等費用支出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加強稅收信息收集管理,依法嚴格徵管,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徵管。

  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微博專欄)曾指出,國際上有類似于家庭實際贍養系數這樣一個計算依據,這一概唸有利於比較公平地計算個稅應納稅額,但要求有更細緻、更有支撐力的管理條件,需要核實各個納稅人的家庭情況。

  此外,中國目前在財産性收入稅收方面的改革相對滯後,徵收步伐遲緩,導致股市、房市和資源性開採成為非勞動暴富的重要形式。而中國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往往都來自於這些財産性收入,如何加大高收入人群“灰色地帶”收入的徵管力度,或將成為下一步改革的重點。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研究所研究員張培森建議,將有經濟來源所得的人群納入信息管理平臺,建立個人所得稅監管的信息化平臺或體系。信息系統除了要記錄個稅繳納的高收入者人數,還應記錄分佈在哪些行業和地區,以及領取收入的地方。

  汪蔚青認為,個人所得稅是企業發放時代扣、代繳的,但是其他商業行為涉稅事項中,很多企業並不太清楚自己有這項義務,或者知道有代扣代繳義務卻不懂得怎麼執行。比如拍賣交易後,拍賣行有義務要為拍賣人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方面,還需要稅務機關梳理出避稅的高發地段在哪些地方産生,主動與企業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