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此輪個稅改革的大幕落下,30日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在充分考慮民意的基礎上,將工資薪金所得應繳個稅的免徵額從2000元上調至3500元。專家認為,個稅改革實現終極目標的大幕已然開啟,要實現“建立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還要付出更大努力。
多次改革向終極目標不斷推進
中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既定目標,可以追溯到上世紀90年代中期。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做出如下表述:“建立覆蓋全部個人收入的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之後的“十五”規劃、“十一五”規劃和“十二五”規劃中對這一説法都做出類似描述。
從可追溯的歷史來看,這一終極目標的追求,已經跨越了四個“五年規(計)劃”的時間。而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有三個主要特點:將個人各種收入項目加總按綜合稅率計徵、以家庭為徵收單位、以年為徵稅時段。
在這十幾年中,個稅經歷了多次改革。
細數以往,1999年,個稅法第四條第二款“儲蓄存款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項目刪去,而開徵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2002年個稅收入實行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2005年通過決議于2006年將免徵額從800元上調至1600元;2007年6月進行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條修改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徵、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2007年12月決議從2008年3月將免徵額提升至2000元;2009年取消“雙薪制”計稅辦法。
從調整方向上來看,工資薪金所得應繳個稅成為調整的重頭戲。但儘管多次改革,個稅徵收過程中的種種問題仍然飽受詬病。免徵額低、無法實現按照家庭徵收,讓中低收入者叫苦不迭;對高收入人群個稅監管的灰色地帶,更是讓個稅淪為一種“工資稅”;工資薪金所得佔個稅收入比重偏高,工薪階層成為繳納個稅的主體人群,使得“公平調節器”一度失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