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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廣發證券的“廣發理財2號”和光大證券的“光大陽光”發行,開啟券商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發展新篇章。但6年來,受困于七大頑症,券商資管業務規模與公募基金的差距越拉越大,此外,還被陽光私募趕超。
為此,業界呼籲出臺四大改革舉措:將大集合定位為“公募”基金,儘快將具有私募性質的“小集合”産品的發行改備案制,從創新交易結構等三方面創新資管産品,資管産品認購應實現電子化交易。
證券時報日前對20家券商進行的調研問卷統計結果顯示,針對制約券商資管業務發展的七大因素中,選擇禁止公開推廣和行政審批制的券商佔比分別高達100%和90%;選擇投資者門檻高和創新機制不靈活的券商佔比同為80%;對於渠道受限這一因素,70%的券商表示認同;而選擇投資標的範圍窄和産品嚴重同質化兩因素的券商佔比同為60%。
業界呼籲出臺四大改革舉措:將大集合定位為“公募”基金,儘快將具有私募性質的“小集合”産品的發行改備案制,從創新交易結構等三方面創新資管産品,資管産品認購應實現電子化交易。
大集合定位公募
“券商大集合資管産品的私募定位限制了業務發展。”北京某大型券商資管業務負責人表示,大集合的定位類似公募基金,但有比較高的參與門檻,且不允許在媒體上公開宣傳;小集合投資人在200名以下,按《證券法》和《信託法》相關規定,小集合産品符合私募業務的類型,但目前也與大集合一樣執行審批制,審批流程較長,不利於提高發行效率。
2008年施行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産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試行)》中,禁止通過電視、報刊、廣播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計劃,並規定接受單一客戶參與資金不得低於證監會規定的最低限額。其中,限定性資産管理業務和非限定性資産管理業務的最低限額分別為5萬和10萬。
上海某大型券商資産管理業務負責人表示,《細則》延續了2003年監管層出臺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中的監管思路。券商資管業務一直被定位為公募基金的有益補充,實際上被定位為私募基金,限制投資者門檻和禁止公開推廣也就順理成章。
不過,將券商資管業務全盤定位為私募基金的適當性越來越受到業界的質疑。對於集合計劃,按照限定性和非限定性進行分類有一定道理,但按照大集合、小集合運作方式分則更為合適。不僅可以與公募基金、基金一對多産品進行對應,便於投資者理解,也符合對大集合屬於公募性質、小集合屬於私募性質的判斷。而按照公募、私募性質設置不同的投資者門檻則是國內外通行的慣例。
業界建議,降低募集對象人數超過200人的集合計劃的門檻至1000元,與公募基金站在同一競爭平臺,同時募集人數不超過200人的集合計劃門檻應保持在10萬元。
他們還建議,對具有公募性質的券商“大集合”産品,降低投資者門檻的同時,應放開公開宣傳的限制。多數券商認為,資管業務發展歷史較短,業務體系提升空間很大,加之現有監管政策不允許公開推廣,影響力較公募基金有較大差距。南京某大型券商資管業務負責人表示,券商資管最大的劣勢在於無品牌影響力。
小集合發行改備案
年初至今,券商資管産品審批改備案的傳聞不絕於耳,但監管部門至今未正式發文。證券時報調查結果顯示,絕大多數券商認為,與券商“小集合”對應的基金“一對多”産品為備案制,因此券商“小集合”的發行理應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部分券商並不認為近期內“大集合”産品的審批制有望改為“備案制”。
“雖然 大集合 審批改備案短期或存在難處。”一位不願具名的業內人士表示,與券商“大集合”相對應的公募基金的發行至今仍為審核制,因此券商 大集合 的發行由“審核制”改為“備案制”缺乏行業範例,這涉及到修改《證券法》的問題。因此,短期內該項舉措較難成行。但他認為,近期最理想的狀態是“大集合”的審核週期有所縮短。
實際上,監管層對於券商集合理財産品的審核週期已大幅縮短,由兩年前的8個月左右,縮至至目前的3個月左右。但涉及到創新的産品的審核週期則還有較大的縮短空間。
接受調研的券商資管業務負責人均表示,短期內將“小集合”發行的由審核制改為備案制,並縮短創新産品的審核週期即可大幅促進券商資管業務的發展。
三方向進行産品創新
目前,公募基金在ETF(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産品設計、分級封閉式基金開發、細分行業和風格産品等方面已有所突破。但券商集合理財産品投資範圍同樣僅限于股票、債券、基金和股指期貨,但不允許回購,因此基礎金融品種較為匱乏,且不允許結構化分級運作,使得産品可創新的空間較為狹窄,導致券商資管産品嚴重同質化。
上海某大型上市券商表示,結構化産品已成為目前市場上理財需求最旺盛的産品類型之一。而該類産品僅存在於信託和公募基金,而阻礙券商資管開發此類産品的障礙是法規的限制。
業內人士建議,證券業資管業務應從三方面進行創新:一是拓寬投資範圍,逐步打開集合計劃投資商品期貨、信貸資産、定向增發、信託計劃、未上市股權,甚至藝術品等多個投資品種渠道,以解決可投資的基礎金融品種較為匱乏的難題;二是創新交易結構,如借鑒分級基金的模式,推出低風險固定收益和高風險杠桿收益並存的集合計劃和專項計劃;三是豐富交易策略,伴隨著股指期貨、融資融券等多種工具的推出,不斷開發和引進對衝交易策略,為投資者提供更多投資工具。
深圳某大券商資管業務負責人表示:“解決同質化唯有創新,創新的前提是差異化,而非擁有全部産品。只有配備了差異化創新的相應資源,特別是人才和系統,才能善用各類金融品種和市場機制。”
期待全電子化交易
此次調研結果還顯示,70%的券商認為,與公募基金相比,券商資管産品的銷售同樣穿著“小鞋”。業界表示,券商集合理財産品的門檻為5萬或10萬,分別是公募基金的50倍和100倍。而投資者購買券商集合理財産品必須要到櫃臺辦理的規定更讓公募基金在銷售中佔了先機。
深圳某創新型券商資管業務負責人表示,“券商資管産品參與的便利性較差”,公募基金採用業內通用的全電子化參與流程,而券商産品必須經櫃臺才能完成認購程序。
不僅如此,雖然按照相關規定,券商資管産品和公募基金均可委託具有銷售證券投基金資格的商業銀行和公募基金銷售,但前者的代銷卻因一直未能實現全電子化而變得名不副實。業界表示,全電子化使得每只公募基金的産品通過幾乎所有券商和銀行代銷成為可能,而券商産品的櫃臺操作標準不一,給券商資管産品的代銷渠道增加了較大負擔,天然限制了代銷渠道數量和規模。
業界建議,應儘早明確集合資産管理的定位。尤其是集合資産管理業務中的“大集合”,應定位為公募業務,將更有利於理順各類業務關係,更適應數年來業務發展現狀和目前的競爭態勢。在認購的完全電子化、宣傳推廣、首次認購起點金額等方面應與公募基金處在同一個競爭平臺。
除上述制約因素外,品牌影響力缺失、投研隊伍不完善和激勵機制不靈活同樣被40%的券商認為限制了券商資管業務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