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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茉楠:歐盟徵收銀行稅警示中國金融監管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2日 10: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財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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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茉楠

  近期歐盟欲徵收銀行稅,引發全球對於銀行稅的廣泛關注。金融危機以來,全球各國政府在逐漸擺脫衰退泥沼後,紛紛開始對其金融體系“查缺補漏”。無論是嚴格金融機構監管,還是開始向銀行徵稅,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正不遺餘力地展開對金融監管的重建進程,而中國金融監管改革也箭在弦上。

  銀行稅有助於減少金融機構成為

  “大而不能倒”的機構的激勵

  危機中,金融機構過度追求風險和利潤一直飽受詬病,同時,政府濫花納稅人的錢救助金融機構也會鼓勵“大而不倒”的機構更傾向於過度承擔風險。大型機構不是因為具有競爭力,而是由於其具有的特殊地位而獲得高收益。在扭曲的激勵機制下,風險收益由高管層獲得,損失則由公眾來承擔。“大而不倒”的機構靠著政府救助的“隱形保險”更容易獲得存款人和債權人的資金,市場傾向給予更高評級,降低了這些機構的融資成本,獲得了相對於其他機構的不正當競爭優勢,從而降低了宏觀層面資源配置效率,不利於金融系統的穩定性。

  據IMF的估計,全球銀行業因本輪金融危機遭受的損失為2.28萬億美元,其中美國銀行業損失為8550億美元。扣除部分已回收的財政支出,G20中的發達國家直接拯救金融體系的財政成本平均佔GDP的2.7%;受金融危機衝擊最重的國家尚未收回的財政成本達GDP的4%-5%左右;危機中政府對金融業的擔保和其他或有負債平均佔GDP25%;預計危機使發達國家的政府債務從2008年至2015年上升約40個百分點,因此如何解決金融機構的外部性,解決面臨危機時的金融機構救助問題就成為各國政府關注的焦點。

  福利經濟學家庇古提出的庇古稅是解決外部性的有效手段。Acharya and Richardson(2009年)提出基於系統性風險貢獻徵稅。創造一個系統性基金,採用類似于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的做法,有助於減少金融機構成為“大而不能倒”的機構的激勵。IMF(2010年)提議,向全球銀行和金融機構徵收“金融穩定貢獻稅(FSC)”,對除股本和受保險存款以外的銀行負債徵稅,稅款積累成為一支紓困基金,當未來出現金融危機或是系統性金融風險時主要用於支付對銀行和金融機構的救助成本。

  作為此次金融危機發源地的美國和危機重災區的歐洲,其主要國家是全球銀行稅的倡導者和擁護者。事實上,2010年奧巴馬政府已提出對資産超過500億美元的銀行股本和受保險存款以外的負債徵收0.15%的“金融危機責任稅”,以彌補政府救助銀行業的成本;英國已向本國花紅額逾2.5萬英鎊的銀行家徵收50%一次性獎金稅;英、德、法等國和歐盟已達成共識,準備徵收與美國“金融危機責任稅”類似的銀行稅。

  歐美徵收銀行稅警示

  中國金融業高盈利下潛在風險

  相比之下,遭受美國次債危機和歐洲主權債務危機衝擊較小的其他國家,v如澳大利亞、日本、中國、巴西、印度等國都紛紛拒絕統一徵收銀行稅的安排。由於沒有用納稅人的鉅額公共資金來救助私營金融機構的行為,也就沒有引致美聯儲和歐洲央行救助所帶來的原罪,對全球徵收統一的銀行稅很可能是對新興經濟體的金融業一種成本轉嫁,這也是目前兩大陣營的分歧難以彌合的根本原因。

  然而,從長遠來看,徵收銀行稅的風險警示意義要遠遠大於其現實的經濟意義。有人算過一筆賬:銀行稅的徵收將給全球銀行業帶來2萬億美元的額外開支,但有分析認為,這一計劃必定會削弱銀行的盈利能力、改善資産負債表的能力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能力。

  不過,我們不能僅算經濟賬,也不能僅從眼前的利益考慮。危機倒逼改革,再造勢在必行。的確,從宏觀審慎的角度看,由於向銀行徵稅只是對微觀金融機構風險的防範和控制,而缺乏對宏觀經濟環境與政策、全球金融市場以及風險組成性特點的關注,因此,銀行稅只可能解決金融危機的“邊緣性問題”,它無力對跨境資本流動和過度的杠桿交易加以約束和監測,更不會解決導致金融危機的“系統性問題”,更可能由於不同陣營的分歧而受到阻隔,但是從讓造成危機的人承擔該承擔的責任,遏制金融機構過度的風險衝動以及政府為救助金融機構損害納稅人利益造成的道德風險的角度出發,徵收銀行稅的風險警示意義非常重大。

  對於中國而言,徵收銀行稅短期內並不現實,但這並不等於我們可以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疏于管理,中國金融業高盈利的成績下面同樣蘊藏著非常大的潛在風險。30年來中國銀行存款資金來源充足,但投資需求增長遠遠落後於存款資金供給。為降低賬面不良資産、提高借款企業的資質,銀行體系內形成了龐大的存貸差。銀行過多地製造信用,使得基礎貨幣的供應遠不夠金融體系對基礎貨幣的需求,實際流通中的貨幣明顯過大。

  正是由於我國金融體系裏仍然存在著“病灶”,一遇到風吹草動,風險就會暴露出來。一些金融機構不僅不能有效地貫徹落實貨幣政策,反而會成為宏觀調控的利益“博弈”方和政策傳導的“梗阻”。因此,在當前全球各國積極推進金融變革的時候,我國應抓住金融全面開放之前難得的歷史機遇期,繼續深入推進金融體制改革,從宏觀審慎監管的角度,將銀行系統的風險與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微觀治理和金融對外開放政策(匯率形成機制、資本賬戶開放、全球資本流動、貨幣國際化等)綜合起來考慮,切實提高防範和應對金融危機衝擊的能力。

  (作者單位:國家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