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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房就要付仲介費?
本報訊 (記者 孫瑩) 看房後買房人不得私下與房主交易,不得另尋其他仲介來聯絡同一房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或仲介費……這種條款是否合理,今天上午在西城法院的法庭上展開爭辯。因帶買房人看了房子,而買房人最終選擇其他仲介交易,鏈家公司將買房人告上法院,以《看房確認書》為依據要求買房人支付仲介費。
今年4月28日,鏈家房地産經紀公司帶劉先生看了西城區新街口外大街乙8號的一套房屋,看完房後,劉先生簽了一張《看房確認書》。5月,劉先生又通過另一家房産仲介公司與房主達成交易。
鏈家房産仲介知道這事後,找上門來要求支付2萬元仲介費。索要費用的依據是那紙《看房確認書》。仲介公司表示,確認書中約定,自協議簽署後一年內,如果劉先生及其近親屬或與其同行的看房人等關聯人自行與房主達成房屋購買交易的,或者實際使用了這套房子,劉先生應按房屋實際成交價格的2.5%向仲介公司支付服務費用。
劉先生的代理人告訴記者,房主原本要賣兩套房子,看房當天,鏈家帶著20多個買房人去看房,房主就只讓看了其中一套。事後,劉先生又通過其他仲介看了同一房主出售的另外那套房,加上仲介費相對較低,於是便選擇在另一家仲介與房主完成了交易。
“即便鏈家帶劉先生去看了後來買的房子,但仲介服務不僅局限在帶客看房上,還包括撮合交易、網簽過戶等一系列服務。就算帶著去看了房,但買房人有契約自由權,不能限制其再選擇其他仲介公司。”劉先生的代理人説:“仲介在看房前就讓買房人簽字,而且《確認書》中的條款不僅約束看房人本人,還約束其近親屬和隨行人,這就是格式合同,霸王條款,加重買房人的責任,依法應屬無效。”
鏈家認為,劉先生只付了另一家仲介5000元居間費,明顯低於正常交易的收費標準。而且合同中沒有帶劉先生看房的記錄,那房源信息是哪來的?這説明劉先生就是先通過鏈家得到房源信息,再私下通過其他公司與房主達成交易,規避仲介費。
“其他仲介願意收取較低的仲介費,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劉先生的代理人解釋説。J001
案外調查
“跳單”交易 判例不同
不少房主將同一套房子委託多個仲介出售,因此不同仲介公司介紹同一套房子並不奇怪。而有些買房人遇到這種情況時,就會比較不同仲介公司的服務費、交易報價等,選擇一家仲介完成交易。
記者了解到,買房人經仲介業務員帶著看房後,大都會被要求籤一張《看房確認書》。當發生“跳單”情況時,確認書就成了“鎖”住買房人的合約。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近年來,北京約70%以上的存量房買賣、80%以上的房屋出租交易均是通過房地産仲介提供居間服務完成的。單就買賣雙方“跳單”交易的官司來説,針對不同情況,法院的判決結果也不盡相同。
在記者查到的多個房屋買賣雙方為省仲介費,繞開仲介公司私下達成交易的案例中,法院基本上都支持了仲介索要服務費的要求。認為買房人通過仲介公司居間服務購買房屋,中間私下交易的行為違反了和仲介公司的委託合同,屬於違約行為。
在一家仲介帶領看過房子,又通過其他仲介購買同一房屋的案例中,法院判決大多支持了房主。
法院認為,原仲介公司雖與看房人簽訂確認書,但後者仍有權選擇其他服務機構為其提供服務。仲介公司提供的確認書僅是對客戶看房的記錄,不能因客戶看了一次房,就剝奪其選擇其他仲介公司的權利。
本報記者 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