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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城公司18億元國有資産債權賣了1800萬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8日 09: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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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億元國有不良資産債權,卻只賣了1800萬元。購買人隨後僅靠其中一筆債權(約佔總額1.4%),就不僅收回了1800萬元的投入,還可以另賺800萬元。這起債權轉讓引發了公眾對國有資産流失的質疑和爭議。

  2006年12月22日,中國長城資産管理公司瀋陽辦事處將“遼南資産包”的2721戶債權、總額186629.78萬元,以1800萬元底價拍賣出去。質疑者稱,此次國有資産的處置、拍賣等環節,均存在舞弊的可能。

  目前,瀋陽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已對此立案偵查,該局下發的“立案告知書”稱,“經審查長城公司瀋陽辦事處一案有犯罪事實……決定對長城公司瀋陽辦事處涉嫌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産案立案偵查”。

  18億元國有不良資産債權,只賣了1800萬元。購買人隨後僅靠其中一筆債權(約佔總額1.4%),就不僅收回了1800萬元的投入,還可以另賺800萬元。這起債權轉讓引發了公眾對國有資産流失的質疑和爭議。目前,瀋陽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已對此立案偵查。

  1999年,國家為處置中、農、工、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産,分別成立了東方、長城、華融和信達四家資産管理公司。“整體打包”轉讓不良資産,是這四大資産公司處理金融不良債權的模式之一。

  2006年12月22日,中國長城資産管理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公司)瀋陽辦事處將“遼南資産包”的2721戶債權、總額186629.78萬元,以1800萬元底價拍賣給了郝希仁。

  2010年5月,本溪物資貿易中心(以下簡稱物貿中心)作為“遼南資産包”債務人之一的擔保人,認為這起超低價轉讓的背後有違法違規行為,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債權轉讓無效。瀋陽中院判其敗訴。物貿中心隨後提出上訴。2011年7月19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第三次開庭審理。

  物貿中心副總經理李秀福認為,這起超低價轉讓不良債權行為背後有黑惡勢力介入。

  瀋陽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下發給李秀福的“立案告知書”稱,“經審查長城公司瀋陽辦事處一案有犯罪事實。”“立案決定書”稱:“決定對長城公司瀋陽辦事處涉嫌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産案立案偵查。”

  “僅用債權的九牛一毛就大賺一筆”?

  物貿中心向瀋陽中院提起訴訟後,瀋陽中院今年3月作出判決。判決認為,因郝希仁購買的是不良資産,故其轉讓價格與原價格有較大差距屬正常商業行為,亦是風險投資,並未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因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今年6月7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案件的焦點集中在鉅額不良資産轉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等問題。法庭沒有當庭判決。

  質疑者稱,此次國有資産的處置、拍賣等環節,均存在舞弊的可能。

  2006年12月13日,中國長城資産管理公司瀋陽辦事處與遼寧中正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正公司)簽訂一份《委託拍賣合同》,約定將“遼南資産包”的2721戶債權、總額186629.78萬元進行拍賣,起拍價為1800萬元。

  隨後,中正公司刊登拍賣公告,在2006年12月的拍賣會中,經過一輪競價,郝希仁以底價競得。

  李秀福告訴記者,郝希仁購買這筆國有資産債權後,于2007年9月將資産包中的債務人之一——本溪物資貿易中心湯崗子經營部訴至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償還1600萬元本金及利息。鞍山中院據此案還查封了擔保人物貿中心近3000萬元的資産。

  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鞍山中院于2010年4月,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郝希仁的訴訟請求。按照這一判決,郝希仁將得到2600多萬元本息。

  那麼, 18億元的債權怎麼才賣了1800萬元?

  對此,長城公司瀋陽辦事處遞交瀋陽市中級法院的答辯狀稱:“該債權包存在檔案資料不全、大部分債權已過時效、物權資産欠繳大額費用等瑕疵,如自行追償,存在投入成本大,債權實現週期長,且可能面臨部分或全部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以轉讓方式處置,可以在短時間內實現債權資産回收,避免未來風險。郝希仁在受讓債權資産的同時,也繼承債權資産本身的風險,價格上保留一定利益空間也符合商業原則。因此該債權包不存在轉讓價格過低,惡意損害國有債權問題。另外,長城公司係公司制管理,其處置債權行為係商業行為,有權自主決定債權處置的相關事宜,包括處置價格問題。”

  但李秀福認為,郝希仁僅用債權包的九牛之一毛,就收回了1800萬元的成本,還另賺了800萬元。如果以此推算,整個債權包給他帶來的效益將以“億”記,這難道還不算國有資産流失?低價轉讓的背後可能存在問題。此外,長城公司是國企,其職能是實現不良資産價值回收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保全國有資産。長城公司不是私企,其處理的也是動輒數億元的大筆國有資産,公司卻稱其行為是“商業行為,可自主決定”,那這些大筆交易的背後,究竟有沒有問題,又靠誰來監管?

  舉行拍賣會之前就已內定買家?

  事實上,原告方質疑最多的是轉讓、拍賣的程序是否合法。

  李秀福稱,依據拍賣公告,競買人如有意登記參與競買,應當於拍賣5日前繳納競買保證金100萬元並領取競買號碼。

  但是,記者獲取的一份“競買登記單”顯示,郝希仁在購買“遼南資産包”繳納保證金時,註明1700萬元,且其中的1600萬元支付給長城公司。

  在李秀福看來,繳納競買保證金、領取競買登記單的時間,一定應在拍賣會開始之前。這份登記單足可證明,在尚未開始拍賣之前,交易雙方與拍賣公司早已惡意串通,事先“內定”好了買主,並交付了幾乎全額價款,完成了本次交易。這必然導致此後的拍賣會淪為毫無意義的一場假戲。

  對此,中正公司辦公室主任張婷婷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提前付款是一種“誠意”的表現,就像買東西可以先付定金或者全款一樣。

  “拍賣即是由出價高者競得,拍賣的是國有資産,為什麼在尚未舉行拍賣之前,競拍者就已經向委託人長城公司付款,那拍賣還有什麼意義,這又是否符合《拍賣法》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記者問。

  張婷婷回答,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競買者不可以在拍賣之前先給委託人付完全款。法律沒有不允許,這樣做就沒有不合理之處。

  東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教授、工商管理系王老師告訴記者,在拍賣之前,交付保證金是正常的,但在拍賣會開始前,買主還沒決定的情況下,就直接給委託人長城公司幾乎支付了全款,明顯存在買賣雙方惡意串通的可能,難免讓人生疑。

  遼寧省社科院財政金融研究所所長張獻和也認為,拍賣前直接近乎支付全款的行為,令 “公平、公正”、“價高者得”的拍賣原則形同虛設,可能最終導致鉅額國有資産低價流失,損害國家利益。

  只有一人競拍?

  李秀福稱,據其了解,拍賣當日僅有郝希仁一人參與競拍。根據規定,僅有一人參與競拍時,不符合拍賣競價原則,應終止拍賣,如一人競拍獲得成交,拍賣應為無效。

  “現在能夠證明拍賣現場僅郝希仁一人的最有力證據就是錄像。”原告代理律師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崔東旭説,根據拍賣業的行業規則,拍賣人應當製作拍賣現場光盤。瀋陽市中院法官前往中正公司調取該份光盤證據時,拍賣公司表示確有該份光盤,但已移交給了被上訴人長城公司,並向法官提供了一份名為“拍賣成交後需交給長城公司的資料”的證據材料,其中第7項即為“拍賣會現場錄像”。然而,一審法院在向拍賣公司調取證據時,拍賣公司説拍賣錄相交給長城公司,而長城公司在庭審卻説拍賣公司沒有移交。

  7月19日的遼寧省高法審理過程中,張婷婷先是稱,肯定有錄像,而且已交給長城公司。之後張又稱,應該是有,但自己沒有看到。長城公司代理人則表示,長城公司沒有收到錄像。

  對此,李秀福説:“拍賣現場肯定有錄像,因為拍賣公司的張婷婷曾經在拍賣公司辦公室給他放過這個錄像。從錄像上看,只有郝希仁和一個隨從人員在參與競拍。這是長城公司和拍賣公司拒不提供錄像的根源所在。”

  張婷婷則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自己從沒看過這個錄像,也不知道該錄像是否存在。

  至此,拍賣的一項重要證據現場錄像始終難以在法庭上呈現。

  拍賣公告可以附加什麼樣的條件

  事實上,該起拍賣還有另兩個蹊蹺之處。

  相關法律規定,拍賣公告要提前7日刊登。中正公司2006年12月15日發佈公告稱:“有意競買者請於2006年12月17日16時前持有效證件及競買保證金來我公司辦理競買手續。”

  “這意味著,公告雖然按照法律規定在7日前發出了,但人為限制了競買人的條件,只給兩天準備時間。法律規定7日,實際上就是要給競拍者一個考慮和準備的時間。拍賣公司限定在兩天內,很可能把其他競買者排除在外,也可能是在跟法律玩文字遊戲。”張獻和説。

  對此,張婷婷回應,公告中的附加條件由委託方長城公司制定,與中正公司無關。中正公司已按要求提前7日公告,至於公告中制定什麼樣的附加條件,法律沒有規定。我們限定時間,是為確定保證金在拍賣前到賬,因為匯款還有個到不到賬的問題。

  “這種回答意味著,委託方和拍賣公司可以制定任何條件。拍賣國有資産應本著實現國有資産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賣的價格越高越好,而制定限制性的競拍條件,只給有意向者兩天的準備時間,這等於人為的附加限制條件,從而剝奪了更多人競拍的權利。”東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一位副教授説。

  受到質疑的,還有拍賣人的資質。

  崔東旭告訴記者,“遼南資産包”的拍賣,是由拍賣師李勇主持拍賣完成的。而李勇不是中正公司的,是另一家名為榮信公司的拍賣師。

  商務部2004年《拍賣管理辦法》規定:“拍賣師只能在一個拍賣企業註冊執業,且不得以其拍賣師個人身份在其他拍賣企業兼職。”

  崔東旭認為,根據規定,這種兼職的拍賣行為本身就是無效的。

  李勇在7月19日的庭審中表示,他當時的確是在榮信公司任職,是接到電話臨時到中正公司主持拍賣會的。這種做法行業規則是允許的。

  張婷婷則稱這是行業習慣,只要拍賣師具有拍賣資格,李勇主持中正公司的拍賣會不影響拍賣結果,拍賣行為是有效的。

  轉讓程序是否違法

  在6月7日的庭審中,國有資産18億債權轉讓過程中,其公告、拍賣、備案程序是否違法,也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物貿中心認為,《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資産處置公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採取資産包轉讓處置項目,應在資産處置審核機構審核至少22個工作日前刊登不良資産處置公告。”而此案中,長城公司根本沒有發佈該筆不良資産處置公告,從而限制了大量的競買人。

  7月19日,被告代理律師稱,長城公司2006年4月已經在遼寧當地媒體上刊登了一系列關於該筆不良資産的處置公告,對2000年收購的不良資産剩餘部門整體打包,債權資産總額合計約50億元。

  “但是,此‘包’非彼‘包’。”崔東旭説,長城公司4月份發佈的公告是涉及4700多戶的大資産包,而本案涉及的是其中一部分,18億元債務的“遼南資産包”,僅涉及2700多家企業。

  記者從長城公司提交給遼寧高級法院的《關於本溪物資貿易中心訴長城資産管理公司瀋陽辦事處、郝希仁債權轉讓糾紛情況説明》上看到,“2006年11月18日,瀋陽辦事處向公司總部上報《關於撫順熱電廠等4768戶企業及自然人債權和50項物權打包轉讓項目分包處置的請示》,將原資産包分為三個包即遼南包、遼東包和遼西包。”

  崔東旭稱:“11月份才將大包拆分,卻聲稱4月份就已經公告了。公告的和拍賣的是兩個包,價錢相差一倍還多。這説明長城公司並未對“遼南資産包”發佈處置公告。”

  針對這筆國有資産轉讓過程中存在的種種疑問,中國青年報記者7月20日來到長城公司瀋陽辦事處。該處資産經營處處長戴兵告訴記者,辦事處負責人不在,也不方便接受採訪。對於記者提出的問題,公司有規定,需要總結形成材料,向領導請示,再決定是否作出回應,辦事處處理國有資産的日常事務也很繁雜,也沒有精力一一接待媒體。此案正在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1800萬元的底價我們肯定是有評估的。18億元債權,這麼大一筆數額,光材料就厚厚的一摞。現在不僅是社會上,包括公檢法都對我們資産管理公司有誤解,我們也有苦衷。”戴兵説。

  戴兵稱:“幾千萬國有資産處理為幾百萬,是要經過層層程序的,包括調查形成公文。低價賣給買受人後,公安局審問我,‘好幾百萬的國有資産,為何幾十萬就賣掉,是不是有問題啊?’18億的國有資産1800萬賣掉,從情理上來看,誰都認為不合常理,但我們處理資産的程序,確實是遵循‘公開、公正’的。我們相信法院能給個公正的判決。我們的業務非常多,每年都有任務,除了接待新聞媒體、司法部門,有時候還要接待一些上訪的人。我會把你提出的問題反映給領導,怎麼處理領導會有宏觀的把握。”

  記者留下了需要採訪的問題,截至記者發稿時,長城公司瀋陽辦事處沒有回應。

  處置不良資産可能存在尋租空間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因暗箱操作、惡意串通或轉讓程序違法等問題引發的有關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糾紛逐漸增多,不良資産轉讓行為訴至法院後被撤銷現象也時有發生。2008年,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曾判決中國華融資産管理瀋陽辦事處與廈門某公司一份債權轉讓協議無效。

  那麼四大國有資産管理公司是怎樣運作的?其成立初衷是什麼,其處理國有資産過程中又遵循著怎樣的原則?

  公開報道顯示,四大資産公司(AMC)成立時,財政部為AMC提供了400億元資本金,央行發放了5700億元的再貸款,AMC獲准向對口國有商業銀行發行了固定利率為2.25%的8200億元金融債券,AMC用這些錢向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收購不良資産。這四家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可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産。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産、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按照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管理和處置資産,在轉讓資産時,主要採取招標、拍賣、競價等方式。

  然而,2005年,國家審計署報告披露出四大資産管理公司715億元違規問題。審計署原審計長李金華曾表示,違規剝離和收購不良資産、違規低價處置不良資産和財務管理混亂是資産管理公司的“三大問題”。

  事實上,自四大資産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如何處置不良資産一直備受爭議。

  一名金融業人士稱,對於企業來説,如果企業的債務能夠輕易地通過銀行剝離到資産管理公司,那麼企業就會把資産管理公司看作一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會把企業的債務推給資産管理公司,從而造成新的不良貸款。這給資産管理公司帶來了道德風險。既然企業不斷産生不良貸款,而銀行又在沒有完全厘清責任、賬目等的條件下簡單地把不良資産劃撥給資産管理公司,那麼如果資産管理公司從自身利益出發,為了儘快讓不良資産脫手,就會壓低價格,從而造成國有資産流失,損害社會利益。

  長城公司原總裁汪興益曾表示,對於不良資産處置,既要做到每筆資産都按照規範的程序進行處置,又要防止採取簡單的行政手段、指令性的辦法。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儘量採取拍賣、招標的方式,提高處置的透明度,把處置工作置於社會監督和市場監督之下。要強化資産管理公司的內部管理,強調防範道德風險,嚴禁暗箱操作、權錢交易、違規處置等行為。

  一名業內人士稱,四大資産管理公司成立時的監督機制就是有問題的:一方面資産管理公司的角色是政策性的,財政部全額撥入資本金,央行又對其發放了再貸款。另外一方面,它僅僅負責資産運作,主要手段是債轉股、債務重組、拍賣、債權出售以及以物抵債等等。其資産運作過程中的損失,也都是由國家承擔的。在處置過程中,資産管理公司的項目人員擁有不良資産處置的全部成本和收益信息,而且這些信息存在不對稱。由於不良資産的回收率並沒有一個硬性指標,資産管理公司掌握了資産折扣權,這裡有“尋租”空間。

  央行行長周小川在“中國改革高層論壇”上曾直批四大資産管理公司問題嚴重。他坦言資産管理公司在處置價格方面存在問題,出現以權謀私、利益輸送的嚴重問題。他表示,AMC處置可疑類、損失類資産,要注意“冰棍效應”。可疑類、損失類資産的保值增值和防止國有資産流失,涉及數量上和速度上的平衡關係。一般來講,所拖時間越長,回收的價值越小;但處置快了,也會面臨“為何不多回收一些”的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