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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亟需強制性鐵路承運人責任保險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7日 1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保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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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自6月底高鐵開通以來,已經先後發生了7起事故,7月23日的動車追尾事故是最嚴重的一次,舉國上下尤為重視。這是對鐵路部門的預警警報,也是對我國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預警警報。

  據統計,在“十一五”期間,中國鐵路旅客發送量72.8億人次,比“十五”增長35.9%;貨物發送量162.4億噸,比“十五”增長42.9%;總換算週轉量16.2萬億噸公里,比“十五”期間增長42.2%。國家以佔世界鐵路6%的營運里程,開創了世界鐵路25%的旅客週轉量、貨物發送量、換算週轉量、運輸密度等四個世界第一,綜合運輸效率比當下國土鐵路網密度最大的美國整整高出1.2倍,居世界之最。

  今年我國又開通了高速鐵路,我國在進行新的高鐵戰略。鐵路運輸日益興旺,加強對鐵路運輸旅客的保障勢在必行。鐵路意外傷害保險在實施的60年內,一直飽受爭議。學界和業界一直對該險種的保險金額、強制性和合法性進行質疑和討論。最近頻發的鐵路事故再次引發對鐵路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的思考。

  推出強制性鐵路承運人責任保險

  在此,筆者呼籲推出強制性鐵路承運人責任保險,推出原因如下:

  一是鐵路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的尷尬境地。其一,鐵路意外傷害強制保險以票價的2%徵收保費,然後由鐵道部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相同車次上不同座位等級的乘客繳納的保險費不同,但是保額卻是相同的,有失公平。其二,鐵道部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分別有15萬元和2000元的賠償責任限額。然而我國鐵路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額僅為2萬元,相比之下,實在是讓人難以接受。其三,鐵路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的合法性有待商榷。因為該險種是由中國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的條例,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保險法第11條相違背。

  二是根據“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應該是鐵路部門購買保險,以轉移其承擔的運輸風險。旅客購買車票後,鐵路運輸部門有義務保障旅客的人身財産安全,當發生意外事故時對其損失進行賠償。鐵路承運人責任保險就是針對鐵路運輸部門設計的保險,以鐵路運輸部門為被保險人,當發生保險責任內的事故時,保險人對乘坐該列車的購票乘客的人身和財産損失進行一定程度的賠償。這樣可以將鐵路部門的運營風險轉移出去一部分,並且能夠保障鐵路運輸旅客的損失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

  三是公路承運人責任強制保險的推出。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該條明文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必須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並且《道路運輸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符合保險法第11條的規定,所以公路承運人責任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即法定保險。在公路承運人責任強制保險推出後,公路意外傷害保險由強制投保轉變為自願投保。同時,航空、水路運輸意外傷害保險也都轉變為自願投保,實行旅客自願投保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推行鐵路承運人責任強制保險已經成為一個趨勢。

  鐵路承運人責任保險實施要點

  為了保障鐵路承運人責任強制保險的實施,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由鐵路部門向保險公司投保,政企分開,提高保險效率。在實施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時,由鐵路部門承辦該險種,産生了尋租的機會,並且鐵路部門缺乏專業保險的經驗,不利於保險業務的開展。所以應該由商業保險公司承辦鐵路承運人強制保險。

  二是由精算部門核定合理的費率,保監會按照強制保險業務“不贏不虧”的原則進行審核,可以採取聽證會的形式進行修改。依據上一年的鐵路事故發生率制定本年度的費率,每年進行費率調整。

  三是制定合理的保額,避免鐵路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的尷尬局面。隨著經濟發展,醫療費用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漲幅,鐵路意外傷害保險的2萬元保額已經不足以補償旅客的損失。隨著人民購買力的日益提高,定期調整保額,以滿足旅客對損失金額的預期。

  四是加強對鐵路承運人責任保險的監管。加強監管,督促鐵路部門投保該保險,如果有違反,則應依法處理。對保險公司該險種的核算加強監管,這部分資金本著安全性、穩定性的原則進行運作。保證該險種的順利實施,在事故來臨時真正發揮保險“穩定器”的作用。

  五是鼓勵旅客投保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將該險種變為自願投保,與鐵路承運人責任保險形成合力,共同對旅客的人身財産安全進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