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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破産條例起草醞釀重啟 立法仍需未雨綢繆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6日 08: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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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2日,美國監管機構宣佈關閉3家小型地區銀行,其中兩家位於佛羅裏達州,一家位於科羅拉多州。這使得今年以來美國銀行破産數目升至58家。

  金融危機後,美國涌現銀行倒閉潮,這發生在大洋彼岸,對更多中國人來説這只是隔岸觀火。

  不過最近,《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産條例》(簡稱《條例》)的起草工作已重新啟動,很顯然中國政府正在為防範商業銀行系統性風險砌上防火墻。

  防範 勢在必行

  上海金融學院院長陸紅軍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金融危機的發生給各國銀行業敲響了警鐘。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未來世界經濟面臨更多不確定性,銀行業面臨的風險壓力有增無減。”就拿大洋彼岸的美國來説,2010年美國共有157家銀行破産,創下自1992年以來歷史最高紀錄。2011年,情況雖有好轉,但依然有部分美國銀行在破産邊緣掙扎。

  “這並不僅僅是美國的問題,商業銀行破産倒閉是每一個國家都面臨的課題。”陸紅軍認為,“在系統的經濟體系中,銀行佔據著核心位置,無可替代。一切經濟問題,諸如風險、損失都將在銀行業中集中表現。”

  而對於中國銀行業來説,由於中國經濟發展迅猛,企業、銀行熱衷追求規模。“在現有體制下,企業家和銀行家們浮躁的多,冷靜理智的少,盲目擴張會使銀行體系過多承擔風險,這很危險。”陸紅軍説。

  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雖然中國銀行業面臨地方融資平臺、房地産貸款等風險,這些風險都還在可控範圍內,但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産需要未雨綢繆,儘早立法。

  指引 制度缺失

  中國至今未就銀行破産專門立法,在實際操作中,許多資不抵債的銀行無法破産,往往通過行政手段進行救助,實在不行則進行清算重組。但通過行政手段進行救助的效果並不好,而且效率低下。

  1997年底,中國金融史上第一家被行政關閉的商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就因收購了當地28家大多資不抵債、經營不善的農信社而陷入支付危機。至今這家銀行仍在清算過程中。

  “如果存在法律指引,海南發展銀行本身就可能避免落入清算的窘境,甚至有望轉危為機。但行政救助將這種可能性徹底抹殺,並導致了最壞的結果。因此利用優質銀行救助資不抵債的銀行或金融機構這條路是走不通的,很有可能反而加速了銀行的集體破産。”陸紅軍指出。

  “海南發展銀行的例子也反映了銀行市場退出制度的缺失,這種制度的缺失對銀行業發展是不負責任的。”陸紅軍認為。

  根據《商業銀行法》規定:在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但什麼是“信用危機”,法律並未對此作出定義,而且可以採取什麼樣的措施也並不明確。

  2004年制定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將資本充足率作為監管性破産(regulatory insolvency)的衡量標準。對於資本充足率低於4%,或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2%的銀行,銀監會可以要求銀行調整高級管理人員;或依法對銀行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整,直至予以撤銷。

  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許淩艷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規定使用了“可以”這樣的字眼,表示依法對銀行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整不是必須性的。

  立法 工程複雜

  雖然《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産條例》起草工作已經重啟,但是何時推出還沒有時間表。

  陸紅軍表示:“《條例》起草工作是項複雜的系統性工程。”他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産條例》自身修訂存在難度。其次,金融機構破産後由誰來接管。是主管機構進行接管,還是由類似中央匯金公司這樣的金融國有資産管理公司來接管。

  郭田勇認為,《條例》的推出是要提升銀行風險管理意識,避免道德風險。基於這個目的,對於銀行破産的觸發標準制定就至關重要,一方面不能制定得太緊,讓銀行産生連鎖反應,甚至引發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也不能太松,使得銀行業金融機構輕易因債務問題就提出破産申請。

  “中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産條例也要考慮自身特色。”陸紅軍強調,“一方面要打破商業銀行不能破産的概念,讓商業銀行監管者、管理者保持清醒,但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破産可能依然以行政主導接管為主,儘量避免大規模商業銀行進入破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