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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石油公司20萬元有點低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5日 15: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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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渤海溢油事故反思我國海上油氣建設短板

  據康菲石油公司數據顯示,在過去一個多月時間裏,渤海溢油事故中溢出的石油和油基鑽井液總量約1500桶。渤海溢油事故以及緊隨其後發生的綏中原油落海事件,一個月內連續發生的幾起事故,為我國未來海上油氣建設敲響了警鐘,今後我國海上油氣建設亟須填補哪幾塊短板?

  提高技術標準應對風險

  “此次渤海溢油事故中的原油管線建在20年前,20年前管線標準和現在有很大差距,這種差距就是風險。”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能源經濟研究院首席能源研究員陳衛東認為,海上石油開採是非常複雜的技術,目前尚沒有一個國家或公司可以完全獨攬所有技術,也沒有哪項技術可以包攬開採幾十年。對於渤海溢油這種此前從未發生過的突發事故,企業只能不斷提高技術標準來應對開發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最近海洋原油開採事故頻發,這可能與擴張過快有一定關係。産量過大自然會帶來一系列問題。這也給中海油帶來新的挑戰,那就是如何在快速發展過程中實現産量增加與質量安全的雙贏。”廈門大學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説。

  目前我國海洋石油發展正逐步邁入到更快的增長階段,在油氣年産量達5000萬噸的“海上大慶”建成之後,下一步中海油將從目前主力開發300米以內的淺海向深海開發挺進。深海石油開採的風險更大,技術含量要求也很高,如何讓技術標準與我國海洋石油開採步伐相匹配,這已成為重要挑戰。

  海洋石油開採離不開硬約束

  “在追究渤海灣漏油事故責任方經濟賠償的時候,人們發現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罰金只有20萬元,這既難以震懾企業,也遠難抵消給當地漁業、旅遊業、生態環境等帶來的損失。”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博士王瀟瑋認為。

  “罰款20萬元確實有點低,可是根據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法律上確實有‘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規定。”陳衛東認為,法律的滯後凸顯出企業權益和責任嚴重不匹配不對等的現實,這種不平衡助長了企業片面追求利潤而忽視安全的行為。

  “海洋漏油是全新課題,國外也沒有特別好的辦法,目前只有通過重罰才能使得作業方變得儘量謹慎。”林伯強指出,海洋石油開採一旦出事,受污染面積就會相當廣泛,國外對海洋石油開採安全的約束制度中,首先就是重罰。

  “在發達國家,罰款都是天文數字,一旦發生海洋污染,罰款足以使企業傾家蕩産,BP就是這方面的例子。這樣的約束機制會讓石油公司在海洋石油開採過程中會變得非常謹慎,企業往往會調整過激戰略,以減少因追求利潤最大化而導致的安全事故。”林伯強指出。

  在我國石油工業走向海洋的過程中,如果國家對企業的約束僅僅停留在企業道德、社會責任等軟性約束上,在法律法規上缺乏相匹配的硬約束,則無法保證下一次海洋溢油事故的杜絕。

  企業豈能既當作業者、又當監督者?

  距渤海溢油事故發生一個月之久,有關部門才對公眾發佈信息。對此專家指出,在中國石油開採向海洋邁進的步伐中,相關政府部門也應加快監管步伐,跟上企業的行為。

  “將來我國海上石油開採勢必要走向深海,深海作業對技術有很高的要求,同時對企業管理、對行業監管方面的要求會更高,對此政府相關部門需要做好準備。”中國石油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董秀成認為,這次事件凸顯出有關部門的監管存在一定漏洞。要健全法律法規,掌握主動監管權,有自己一套完善的監管體系。

  “政府部門應從以下兩方面完善監管:一是在市場準入方面,對於海上作業者的準入資格要嚴格檢查,對技術條件、資信等要設立具體標準;二是要根據相關法律規範海上作業,作業過程要實時監控。通過政府監管的強化來督促企業加強安全生産,不能讓企業既當作業者,也當監督者。”董秀成説。

  新華社記者 王宇 胡俊超 李延霞(據新華社北京7月14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