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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滬立法強化房屋租賃市場管理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5日 13: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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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海和北京同時出臺地方法規,對房屋租賃市場加強管理。其中,將於今年10月施行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明確了居住房屋的“最小出租單位”,以解決群租問題導致的不良影響。而北京市政府新修改的《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則首次明確,在租賃市場短期內出現租金較大波動等異常變化時,政府可採取臨時干預措施。

  上海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顧長浩表示,一直以來群租因其價格低廉而被很多租房的市民所喜愛,然而近幾年來,房屋租賃市場中卻頻頻暴露出群租問題。比如群租不但導致破壞房屋結構、損害房屋安全、影響相鄰關係的不良後果,而且給居住小區的環境治理,治安、消防等社會秩序管理帶來了安全隱患。

  針對這些情況,上海此次明確了“最小出租單位”,規定必須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同時強調不得分隔搭建出租或者按床位出租,也不得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等出租供人員居住。上海還同時明確了“最低人均承租面積”,即以一套住房中居住空間為基準,人均不得低於5平方米,並規定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單位的集體宿舍。此外,據顧長浩介紹,法規明確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對租賃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賺取差價。

  據了解,在北京新規中原本也有類似于“最小出租單位”的條款,即“租房人均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但在最後的定本中被刪除,政府部門解釋為,出租房屋的最低面積將授權有關部門制定。對於群租現象,北京新規明確,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標準。不得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等作為臥室出租供人員居住。

  北京的新規鼓勵、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長期居住租賃合同,建立穩定的租賃關係。租賃市場在短期內出現租金較大波動等異常變化,政府可以授權市發展改革、市建設(房屋)等行政部門採取必要的臨時干預措施,穩定租賃市場。新規還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期限內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縮短租賃期限、增加租金。

  對於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員達到15人以上的,北京新規要求要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單位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於出租人、單位未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的,新規要求責令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