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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層態度明確 銀行收費亟待再規範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2日 1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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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銀監會、央行、國家發改委再次聯合發文,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真執行《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並針對媒體和公眾反映的部分銀行收取“密碼挂失費”等問題,三部委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通知的有關規定,及時糾正政策誤讀,免除人民幣個人賬戶“密碼挂失費”。此舉表明了監管層對於清理銀行違規收費的態度,也再次強調了銀行在基礎金融服務方面應履行的社會責任。

  實際上,早在今年3月9日,銀監會、央行、發改委聯合下發的上述通知,已明確規定,自7月1日起,銀行對人民幣個人賬戶的開銷戶手續費、密碼修改重置手續費、存摺開戶更換工本費以及部分賬戶的小額賬戶管理費等11類共計34項人民幣個人賬戶免除服務收費。通知還要求各銀行在開展收費業務前履行明確告知義務,尊重客戶選擇權,要求各銀行金融機構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但調查發現,多家銀行將密碼重置費改稱挂失費繼續收費,部分銀行新添收費項目或提高原有項目收費。記者日前到某大行打印信用卡對賬單時,便被銀行櫃員提醒:“打印三個月以內的對賬單不收費,打印超過三個月以上的對賬單需要另交費用”。而此前,記者曾經在該行打印過一年內的對賬單並未需要交費。

  “應該説,目前銀行業服務費用確實存在著項目複雜,收費機制不太透明的問題,給居民生活帶來諸多不便。”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宗良分析指出:“因此,通知的出臺有助於清理目前銀行業服務收費中相對瑣碎的項目,銀行業服務收費項目更加清晰合理化了。”

  毋庸置疑,免除34項人民幣個人賬戶服務收費,從百姓的實際利益角度看,確實便民惠民。但是,這是否會削薄銀行業中間業務的利潤呢?有北京銀行工作人員指出,影響肯定是有的,但影響程度比較低,畢竟銀行的主營收入來源還是存貸差,帶來的可能是資源管理上的難度。

  在談及前段時間部分銀行收取“密碼挂失費”違反三部委通知規定的現象時,各方態度不一。“銀行畢竟屬於盈利機構”,某股份制商業銀行北京分行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銀行的經營也是有成本的,一些收費品種並不是所謂的‘亂收費’,並且銀行對中間業務收費符合國際慣例。”

  宗良認為,應該一分為二辯證地看待這一問題,銀行收取服務費,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資源的整合利用,避免資源閒置、重復和浪費。但對於三部委下發的通知,商業銀行就應該認真貫徹執行,沒有理由變相收費。當然,在政策執行的開始階段,由於對政策理解的差異和各家銀行分支機構規模龐大,管理環節較多等問題,可能存在著執行不力的情況。

  未來如何把握、平衡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和銀行業的中間業務收入?如何避免部分銀行巧立名目收取“密碼挂失費”現象的再次發生?宗良指出,未來可以加大銀行服務的檔次劃分,銀行要綜合權衡成本、服務水平,進行合理服務定價;個人金融消費者也有更大的空間自主選擇服務的等級,實現銀行與客戶的有效信息對稱模式。

  “銀行渠道收費過高,歸根結底是我國金融業發展不平衡造成的。”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為,銀行業擁有絕對的強勢地位,而現在的渠道收費水平,就是在這個前提下各方博弈形成的市場價格,不能搞人為的行政限制。越限制,越多“桌面下”的不規範收費行為。只有加快金融領域改革,充分釋放市場參與各方的活力,才能促進國內銀行業服務水平真正升級。從根本上説,還是應該不斷建立健全市場競爭機制,實現利率市場化。

  業內人士認為,要積極維護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對政府定價(指導價)以及涉及民生的服務項目,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採取公示欄形式實行明碼標價;對其它服務項目,可結合實際自行選擇明碼標價的方式。明碼標價應做到位置醒目、價目齊全、內容真實。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費用。

  記者注意到,我國《商業銀行法》中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應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日前三部委關於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真執行取消34項收費的通知中也特別強調,目前正在加緊修訂《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相信不久的將來,完備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法律體系將填補監管空白區,有效促進銀行服務價格監管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