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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制定《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要求券商對直投業務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的15%
在經過近5年的試點後,證券公司直投業務即將納入常規監管。這意味著除去現有的34家試點公司外,其他證券公司只要符合條件即可申請開展直接投資業務。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8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透露,總體來看,證券公司直投子公司運轉正常,業務開展比較穩健,在強化內控,有效監管的基礎上,直投業務可以做到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具備了由試點納入常規監管的條件,決定將直投業務納入常規監管。為此證監會制定了配套監管規則《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要求券商對直投業務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的15%。
據了解,2006年9月,證監會通過系列試點原則,允許證券公司設立直投子公司。2007年9月,首批2家證券公司進行個案試點。截至目前,已有34家證券公司設立直投子公司,註冊資金216億。1家直投子公司設立了直投基金。另有6家直投子公司投資管理了7隻産業基金。
“從試點情況看,證券公司直投業務風險管理有效、運作基本規範,既為企業服務,滿足了市場需求,也幫助券商拓寬收入渠道,改善盈利模式。因此,證監會決定將直投業務納入常規監管。”上述負責人表示。
與此同時,該負責人表示,試點以來,券商直投子公司未發生大額虧損或出現重大問題,直投業務的開展一定程度上拓寬了部分企業的融資渠道,有利於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也對增加企業直接融資比重,促進産業結構升級具有積極意義。
一直以來,各方對保薦加直投的模式頗有爭議,認為證券公司既為企業上市做保薦機構又擁有企業的股份,其中存在利益輸送。而為做好直投業務納入常規監管工作,證監會明確了直投業務常規監管的配套要求,制定了配套監管規則《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
據了解,此次的配套監管規則延續了以往的監管思路,即從風險控制、防範利益衝突、強化信息披露以及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四方面入手,加強對券商直投業務的日常監管。
首先是嚴格控制投資風險。一是實現法人隔離,要求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直投業務,證券公司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承擔有限責任,防止直投業務風險向證券公司傳導。二是限定資金投資規模,要求證券公司對直投子公司、直投資金、産業基金及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15%。三是強化投資決策,要求直投子公司建立健全投資機制,加強決策透明度。四是加強稽核管理,要求證券公司認真履行股東職責,切實防範風險。
其次是防範利益衝突。一是人員獨立。直投子公司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全部專職,不得在證券公司兼職;二是決策獨立;三是信息隔離;四是業務隔離。
第三是強調信息透明公開。建立報告制度,強化信息公開,要求證券公司和直投子公司向社會公開披露防範利益衝突的制度安排,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最後是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直投子公司設立直投基金的,應當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一是限定投資者類型,直投基金的投資者限于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的機構投資者;二是限定投資者數量,單只直投基金的投資者數量不得超過五十個,且限于通過私募方式尋找投資者,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或變相公開方式尋找投資者;三是要求資産託管。直投基金資産應當委託獨立的商業銀行等第三方機構託管;四是基金不得負債經營。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五是直投基金業務運作情況納入證券公司的常規報告體系。
而針對市場擔心的私募股權投資中的腐敗問題,該負責人説,目前,不論是以自有資金還是管理資金開展直投,都不屬於證券業務或者特許業務,民營企業、外資企業、部分國有企業普遍開展該項業務,而且外資、民營私募投資機構佔據了市場主導地位,且基本不受監管。
“比較而言,證券公司直投受到嚴格監管,直投子公司的制度安排、監管要求、風險控制更為嚴格,信息透明度更高。”這位負責人説。
此外,該負責人介紹,由試點轉為常規監管後,證監會將不再對直投子公司的資格進行審批。相關券商只需向各地證監局報備材料,並由證監局進行指導和日常監管。
至於直投基金是否會擴容,該負責人表示“目前並無時間表”。
目前,只有中金公司獲得直投基金的資格。負責人表示,以後這項業務資格也將交給地方證監局把關,但是還需要明確具體的辦法,因此還沒有批准其他公司進行該業務的時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