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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文規範銀行理財:起步價5萬元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30日 13: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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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監會發文規範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亂象

  據新華社電 中國銀監會29日透露,截至今年第二季度末,我國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餘額達約2萬億元。與此同時,銀監會發佈了《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要求商業銀行強化對理財産品銷售環節的規範,做好風險提示和信息披露,最終實現“將適合的産品賣給適合的客戶”。

  有銀行誤導和錯誤銷售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近年來快速發展, 截至今年第一季度末,銀行理財産品餘額約為1.9萬億元,第二季度末增長到約2萬億元。

  在理財産品快速發展的同時,部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在宣傳銷售文本管理、産品風險評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等方面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甚至存在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等情況。

  過去客戶購買理財産品,強調風險“買者自負”,為維護客戶合法權益,《辦法》明確提出了要實現“賣者有責”。銀行將負有詳盡的信息披露義務。《辦法》規定,在理財産品的銷售文件中,銀行必須製作專頁風險揭示書和專頁客戶權益須知,還須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

  為了讓客戶了解理財産品的投向,《辦法》規定,理財産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範圍、投資資産種類和投資比例。“具體到某一投資品種,為了保護銀行商業秘密,並避免對市場産生不適當的影響,不再做披露。但若理財産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的,則銀行負有更加詳細的信息披露義務。”該負責人説。

  此外,《辦法》規定,如果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産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

  對於公眾關心的理財産品收費問題,《辦法》規定,理財産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收取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等相關收費項目、收費條件、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銷售文件未載明的收費項目,不得向客戶收取。

  銀行應對産品和客戶分級

  實現“風險匹配”原則,必須有標準和尺度。《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按規定對理財産品進行風險評級,並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辦法》規定,理財産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之所以規定5萬元起步,是因為理財産品屬於高端投資,高端投資者應具備其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能力。客戶只能購買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産品。因此銀行需按照風險匹配的原則,將適合的産品賣給適合的客戶。”銀監會負責人解釋説。

  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方面,《辦法》要求,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至少應當包括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以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當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等因素發生變化時,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可能會受到影響。為此,《辦法》要求對客戶建立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制度。

  《辦法》對銷售人員的資質、提出了規範要求。同時對於建立客戶投訴處理體系的具體要求也做出了明確規定。《辦法》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