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財經資訊 >

李曙光:新《基金法》將適度監管私募基金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30日 0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基金法》修訂草案最大的突破就是將私募基金納入基金法,使私募基金合法化。”參與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的唯一法律學者、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李曙光日前接受《經濟參考報》“金融大家談”欄目專訪時如是表示。“為避免修改《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法名,修訂草案特別添加了對‘證券投資’的解釋。這一概唸經拓展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風險投資基金(V C )、券商集合理財計劃、信託投連險等,均被納入監管體系。”

  最新數據顯示,私募力量正在不斷發展壯大,整個私募基金初步算下來超過十萬億的市值。在機構投資者當中,公募基金佔到48%,私募基金大約佔20%左右,保險佔了15%,社保佔了17%,私募基金已發展成為機構投資者當中的重要力量。而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于2003年10月通過)雖被簡稱為《基金法》,但未能涵蓋私募基金,法律適用範圍僅為“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實際上就是一個公募基金法。對此,李曙光認為,“很明顯,現行立法已脫離了當前的經濟形勢”。

  新《基金法》將採用一種適度監管的開放心態,李曙光向“金融大家談”介紹説,“修訂草案對私募基金確定了‘分類監管’的總體思路”。《基金法》的修訂在一定程度上借鑒了歐美經驗,規定達到一定資金門檻的私募基金必須在監管部門註冊、接受監管,在門檻之下的基金需要加入協會、實行自律管理。不過,具體門檻多高,還需要等待日後相關監管機構另行發文規定。

  去年,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多德-弗蘭克金融改革法案》,其要求是,管理資産超過1.5億美元的對衝基金公司必須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登記註冊,管理資産在1.5億美元以下2500萬美元以上的對衝基金要向所在州監管部門註冊,登記註冊的基金有義務向監管部門披露交易、投資方等信息。

  對於市場普遍關心的“誰來監管私募基金”的問題,修訂草案尚未做出明確規定。李曙光預計,未來私募基金可能會根據自身需要,出現到發改委、證監會雙重備案的情況。但他同時指出,我國傳統的“一行三會”監管架構已逐漸不適應當今日益複雜化的金融市場和産品結構,需要進一步的發展和改革;當前中國的金融行業,存在包括制度、機制、技術等多方面的系統性、結構性困難,帶來的問題也是多方面的,這也意味著其解決並非一朝一夕之功。“我們必須認識到,作為一個系統性問題,金融改革、金融監管與國家政治體制改革是密切相關的,只有同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才能使得金融制度的實施行之有效,使金融監管的努力不付諸東流。”李曙光説。

  此外,李曙光還向“金融大家談”表示,修訂草案還規定,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條件之後,可以開展公募業務。這意味著,公募基金在發行資格上的壟斷將被打破,不僅金融機構,一般投資管理人也可以發行公募,成為公募的股東。“海外並沒有公募和私募之分,在金融危機之前對基金的監管比較松。允許私募基金在一定條件下開展公募業務,也確實符合開放基金管理人的市場理念。”李曙光表示。

  李曙光還指出,為促進市場創新,新《基金法》還將適當放鬆公募和私募基金投資、運作的管制。一方面,為方便基金募集申請人根據市場需要及時推出基金産品,以前的“核準制”將修改為“註冊制”。另一方面,新法還將適應市場需要,放鬆基金關聯交易。目前商業銀行上市已成為趨勢,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18家銀行,14家已上市,其託管的基金市值佔全部基金市值的99%,但現行《基金法》卻禁止基金財産買賣其託管人發行的股票,禁止買賣與基金管理人有控股關係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證券公司從事股票承銷業務集中于少數券商,基金喪失投資機會,特別是一些指數基金不能投資指數成分股,這不符合市場規律。據悉,在修改草案中,“禁止”被改為了“限制”。

  李曙光最後向“金融大家談”強調,“金融市場就是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博弈賽跑的市場,僅僅去約束金融創新是不行的,我們一方面要保證正常的金融創新,另一方面要扼住金融衍生品的惡的方面;金融監管改革的目標是創建一個更加開放靈活的金融體系,某種程度上它要鼓勵整個社會的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