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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記者 王攀 烏夢達)正當深圳市交警局此前規定的7月1日對電動車正式罰款臨近之日,近日提交深圳市人大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修改建議二稿)》對電動車的表述發生了一些變化,這也讓似乎已是“板上釘釘”的深圳電動車“禁令”有了變化的可能。
5月26日,深圳市交警局頒發一紙電動車禁令:在主要市區全時段“限行”電動車,將擁有50萬電動車的深圳推到了風口浪尖之上,引發了民意對“一刀切”做法的強烈反對。不少媒體對深圳這一舉措予以不少批評,認為未經聽證、未考慮低收入群體需求的“一禁了之”背後是“懶政思維”。
而日前提交深圳市人大審議的相關條例草案修改稿中,記者注意到,關於電動自行車的表述發生了明顯變化。草案修改稿在原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劃定特定路段、時段,限制電動自行車、摩托車、電瓶車上路行駛的基礎上,增加了“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並核發專用標誌的警用車輛及從事郵政、快遞、市政公共設施搶修業務的車輛除外”的相關內容。此外,草案修改稿還明確規定,“車身重量超過四十公斤、實際最高時速超過二十公里的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電動自行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時速,不得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有關專家認為,相關修改意味著深圳對電動車從原來“全部禁止”轉為“以限為主”,在立法層面已經為受電動車“禁令”影響較大的部分低收入人群預留了“政策出口”。
記者採訪的一些深圳電動車主對此表示“謹慎歡迎”,認為修改體現了深圳對民意的尊重。但仍有車主擔憂:“如果和過去一樣還是在主要市區全時段限行,那禁改限的作用並不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