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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私募股權基金自身的訴求,部委之間的協調仍然是PE監管格局最大的障礙
【財新網】(記者 陳慧穎) PE入法,是正在修訂中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最大變化。然而,要從當年只規範了公募基金的“小《基金法》”的基礎上,實現向一二級市場,公、私募基金的全面跨越,仍有不小的難度。
《基金法》修改草案,已討論經年。目前已由地方人大財經委向市場上徵求意見,以及向中央十幾個相關部委徵求意見。從反饋結果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應否納入基金法調整範圍以及由此牽出的如何監管等問題,成為爭議的焦點。
在日前舉行的“2011中國股權投資基金髮展論壇”上,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專欄)對各種爭議做了正面回應(參見財新網“吳曉靈談《基金法》修訂 PE監管成關鍵”)。從證券的定義,到金融活動的行為準則與監管邊界,再到基金的組織形式與投資人利益的保護。
循其邏輯,吳曉靈論證了PE投資的標的也是證券,因此適用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調整範圍;PE以私募方式募集合格投資者的資金,並非涉及廣大投資者,監管可以根據情況適度把握;而爭議的第三點討論不同法律結構的投資基金,是否能夠享受同等的稅收安排,其實質是為公司制等形式的基金謀劃了降低稅賦的前景。
在其後的討論環節中,厚樸基金創始合夥人方風雷表示了對吳曉靈觀點的贊同。不過會下仍有很多PE基金的管理人表示,並不希望被納入《基金法》監管。
“看過吳曉靈的發言,感覺是先給PE們吃定心丸,表示會根據投資者的屬性在監管上區別對待,然後再許以稅收優惠的好處。但PE總希望監管越少越好,這恐怕是天性所致。”一位PE基金合夥人這樣説。
真正左右《基金法》修訂案命運的,還在於不同部委的意見。發改委搶在《基金法》修訂過程中,出臺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除規定備案程序,也把行業協會管理,合格投資者資質等問題納入其中。
而此次吳曉靈提出的徵稅環節的調整,恐怕會遭遇更多的阻礙。從最近的個稅調整到早前的上海個人養老稅延優惠,無論是賦稅的當期減免,還是在時間跨度上的遞延,無不在國稅總局遭遇極大的阻力。
《基金法》裏涉及這部分內容的修訂,恐怕亦難以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