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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靈:PE納入基金法調整範圍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7日 10: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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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26日舉辦的“2011中國股權投資基金髮展論壇”上表示,《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的對象包括投資于未上市股權的基金,是本次修法的一個重大調整。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應否納入基金法調整範圍;與證券投資基金相比,它應受到何種程度的監管;PE基金本身作為資金的集合,應否作為市場納稅主體繳稅,吳曉靈就基金法調整三大爭議給出她的看法。

  爭議之一是證券的定義。“《證券法》規範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但也明確了‘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其他證券是什麼?起碼説明還有本法未列舉的證券。”吳曉靈表示,股權憑證包括已上市或未上市的股票。

  爭議之二是金融活動的行為準則與監管邊界。對此,吳曉靈認為,由於有些基金只向少數合格投資人募集資金,行為的外部性較小,監管可以少介入,主要靠行業自律,法律應該將這類基金納入行為調整範圍,實行有區別的監管。“按法律關係和行為準則立法、按行為的社會效益進行有區別的監管是本次修法的理念體現。”

  爭議之三是基金的組織形式與投資人利益的保護。吳曉靈認為,根據不重復納稅的原則,基金的投資人獲取投資收益後要納稅,基金的資金投入一個主體後在主體運行環節需納稅;基金管理人作為市場納稅主體,從基金獲取管理費及其他收益後也要納稅。基金在這些環節都是通道,應遵循各自納稅的原則,這樣對投資人才是公平的,也符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資金運用效率的原則,是對投資人利益的最大保護。

  “對那些《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法之前成立的,公開或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公司或合夥企業專門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應納入同一法律調整其行為。”吳曉靈説,“對同一法律關係的金融行為納入同一法律進行調整,並不影響國家對其中某些特殊的基金採取特殊的政策支持。比如對於創業投資基金,國家可以有特殊的扶持政策,就像國家對小額信貸及小額信貸的發放機構也可以有特殊扶植政策一樣。”

  此次會議上,吳曉靈還表示,《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訂經過向市場以及中央十幾個相關部委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修法小組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即將提交全國人大財經委全體委員會討論。如果討論通過,將會提交國務院正式徵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