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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士可設獨立基金銷售機構 民資挑戰銀行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2日 0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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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資本即將從根本上動搖銀行獨大的基金銷售市場。證監會基金部將在今年10月以後正式接受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註冊申請,具有相關金融從業經歷的專業人士將能夠以自然人身份出資。業內人士預計,未來基金銷售市場將出現多層次、差異化的競爭格局,從而最終造福投資者。

  昨天下午,證監會基金部在新聞通氣會上宣佈,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將於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同時證監會還將出臺配套的細則。這一辦法將允許具有基金、證券或其他金融相關從業經歷的專業人士參與設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組織形式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合夥企業。此外,在華外資銀行也將可以銷售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自2004年7月1日開始實施,目前辦法中的一些內容已經不適應基金行業的發展。由於專業基金銷售準入門檻過高,參與機構和人員較少,一些市場基礎設施也不完善,因此辦法實施以來證監會僅審批了天相投顧一家作為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後者的實踐雖然為第三方銷售的發展積累了經驗,但其本身的業務並沒有發展起來。

  近年來,基金行業取得了長足發展,對於基金銷售的專業化服務的需求也越來越迫切,市場也出現了一些為基金銷售提供專門服務的機構。此外,支付第三方的發展為基金第三方銷售解決了原先在支付結算環節最致命的短板,證監會針對基金的中央登記結算系統也已經建設完成,從而為獨立的基金銷售機構節約了大量成本。這些基礎設施不斷完善後,基金第三方銷售只欠政策東風。

  準入門檻“有松有緊”

  《辦法》首先明確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法律性質,明確基金銷售機構相關責任義務。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産或者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産財産或者清算財産。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基金法》明確了基金財産的獨立性,但未對基金銷售環節中賬戶停留資金的性質予以明確,因此理論上存在銷售資金被挪用的風險。為了確保客戶資金的安全,需要從法律上保證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為客戶資産。

  該《辦法》還調整了基金銷售機構的準入資格條件。一是將組織形式放寬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企業等形式;二是將出資人放寬至具有基金、證券或其他金融相關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出資人;三是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人員最低數量從30人放寬至10人。準入條件調整後,將有更多的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上述證監會有關負責人還透露,未來可以考慮將出資人進一步放寬為普通自然人,公司組織形式也可是股份公司。

  不過,辦法並沒有降低專業性門檻。在基金銷售機構的內部控制、信息管理平臺、銷售適用性等規範性方面,證監會通過近年來頒布的一系列文件加強了要求,實際上提高了銷售專業水平的準入門檻。

  在註冊資金方面,《辦法》規定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註冊資本金必須在2000萬元以上。上述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解釋稱,《辦法》徵求意見稿曾經設想過將資本金門檻降低到500萬元,但考慮到市場發展初期,獨立銷售機構需要大量的投入,500萬的資金難以應對各項開支;此外,一定的門檻也能防止行業出現魚龍混雜的現象。隨著市場的成熟和監管能力的提高,未來將考慮逐步降低門檻。

  好買基金CEO楊文斌昨天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採訪時評價説,這樣的安排“有緊有松”,既放開了民間資本進入基金銷售行業,又有一定的準入條件;獨立銷售機構起步初期的盈利模式和業務拓展還處在探索階段,一定的準入門檻有利於基金銷售行業平穩健康發展。

  基金銷售面臨變局

  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國共有136家機構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基金銷售網點超過12萬,已經形成了以商業銀行銷售為主、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銷售為輔的多渠道銷售模式。但各個渠道的發展不平衡,特別是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和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專業銷售機構發展緩慢。第三方銷售機構的大量介入將肯定衝擊原有的行業格局。

  楊文斌表示,銀行獨大的銷售格局容易形成重銷售輕服務、重新基金銷售輕持續營銷,以及勸説客戶頻繁申贖基金等痼疾。獨立的第三方銷售機構將發揮“鯰魚效應”,走專業化和差異化的競爭路線,最終也能反過來促進銀行改進服務。

  目前第三方銷售機構的發展已經解決了最主要的瓶頸,資金結算和交易數據的集中兩個方面都已經成熟,這讓楊文斌感到行業的大發展就在眼前。目前好買基金已經與兩家獲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進行了系統測試。

  不過,楊文斌清楚地知道基金銷售牌照並不是稀缺資源,一旦開放審批,短期內就有可能出現十幾家甚至幾十家的獨立銷售機構。未來監管層勢必逐步放寬準入門檻,並且向註冊制過度。相比銀行的先天優勢,第三方銷售機構在資金存管和支付的便利性上也仍有欠缺。因此,第三方銷售機構職能靠服務生存。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管理辦法特別增加了基金銷售“增值服務費”的內容,以鼓勵專業化的銷售機構提供差異化的服務創新,為投資者提供專業的理財服務,完善多元化、多層次的基金銷售體系。上述證監會負責人表示,如何收取增值服務費,證監會沒有在辦法中具體規定,而是把創新空間留給了市場。

  第一財經日報 蔣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