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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黃林)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6日 0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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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黃林)

  當事人:黃林,男,1979年5月出生,時任國海富蘭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富基金)中國收益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中國收益基金)的基金經理,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濰坊西路2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黃林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場禁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黃林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07年3月至2009年4月,黃林在任中國收益基金的基金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及所掌握的基金投資決策重要信息,操作其控制的漢唐證券上海武進路營業部(現信達證券上海四川北路營業部)荊某賬戶,先於或同步于自己管理的中國收益基金買入並先於或同步于該基金賣出相同個股,涉及寧波華翔等股票8支,虧損54,000.04元。具體情況如下:

  (一)寧波華翔(股票代碼:002048)

  2007年5月29日,荊某賬戶買入1,300股,同日,中國收益基金買入753,650股;

  2008年4月16日,荊某賬戶買入17,500股。4月17日、18日,中國收益基金共買入460,000股;

  2008年6月17日,荊某賬戶賣出5,000股。6月20日中國收益基金賣出2,258,352股。

  (二)華發股份(股票代碼:600325)

  2007年8月22日、27日、28日,荊某賬戶共買入3,000股。8月24日,中國收益基金買入175,056股;

  2008年1月7日,荊某賬戶賣出1,000股,同日,中國收益基金賣出100,000股。

  (三)東軟股份(股票代碼:600718)

  2007年10月10日,荊某賬戶買入2,500股。10月12日,中國收益基金買入225,000股。

  (四)大族激光(股票代碼:002008)

  2007年12月27日,荊某賬戶買入6,900股,同日,中國收益基金買入99,950股;

  2008年6月27日,荊某賬戶買入7,000股,同日,中國收益基金買入99,980股;

  2008年6月30日,荊某賬戶賣出5,000股。7月2日,中國收益基金賣出2,400股。

  (五)華東醫藥(股票代碼:000963)

  2008年1月10日,荊某賬戶買入4,600股。1月11日,中國收益基金買入515,655股;

  2008年7月1日,荊某賬戶買入8,700股,同日,中國收益基金買入50,000股。

  (六)百聯股份(股票代碼:600631)

  2008年4月25日,荊某賬戶買入3,900股,同日,中國收益基金買入1,599,972股;

  2008年5月6日,荊某賬戶賣出3,900股,同日,中國收益基金賣出1,000,000股。

  (七)岳陽紙業(股票代碼:600963)

  2008年5月6日,荊某賬戶買入5,000股。5月7日、8日,中國收益基金共買入800,000股。

  (八)振華港機(股票代碼:600320)

  2008年7月8日,荊某賬戶買入10,000股,同日,中國收益基金買入1,599,900股。

  除上述搶先交易行為外,2009年10月30日,黃林將國富基金將要重倉買入個股的信息洩露給黃某,並明示黃某以當前價位買入。

  以上事實,有國富基金、營業部提供的情況説明,中國收益基金的交易以及荊某賬戶的下單記錄、相關MSN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基金法》第十八條有關禁止基金從業人員從事損害基金財産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的規定,構成了《基金法》第九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同時,還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禁止特定人員違規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基金法》第九十七條及《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我會已對黃林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同時,鋻於其違法違規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及《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至第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認定黃林為市場禁入者,自我會宣佈決定之日起,10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