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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出新規章規範央企境外資産運作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8日 04: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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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企應建境外大額資金管控制度

  本報訊(記者任芬)針對近年來中央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存在的國有資産監管漏洞等諸多問題,昨天,國務院國資委頒布了《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境外資産監管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産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境外産權管理辦法》)兩個新規章,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産權管理做出了更為具體的規範要求,將於7月1日起實施。

  近幾年來,中央企業境外經營規模迅速增長,境外經營領域逐步拓展,境外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日趨複雜。許多中央企業在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過程中,在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監管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國資委指出,有的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內控機制不完善,管理責任沒有落實;有的企業在境外資産運營中風險意識不強,重投資、輕管理,可能影響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的安全。

  國資委方面介紹,《境外資産監管辦法》和《境外産權管理辦法》這兩部新規章的出臺,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産權管理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規範要求,是監管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産權方面的重要探索和制度創新。其中,《境外資産監管辦法》堅持“落實管理責任、嚴控重大事項、規範特殊業務”的定位,既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監管制度作出較為完整的規定,又對境外經營中普遍存在且易引發國有資産流失的個人代持股權、離岸公司監管、外派人員薪酬等特殊業務提出了規範要求。《境外産權管理辦法》牢牢把握履行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責這一核心,堅持重規範、少審批的指導思想,強調産權歸屬原則與註冊地適用原則相結合,明確中央企業是其境外國有産權管理的責任主體,並在具體規範中予以體現,填補了境外國有産權管理制度的空白。

  《境外資産監管辦法》規定,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資金納入本企業統一的資金管理體系,明確界定境外資金調度與使用的權限與責任,加強日常監控。具備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對境外資金實施集中管理和調度。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大額資金調度管控制度,對境外臨時資金集中賬戶的資金運作實施嚴格審批和監督檢查,定期向國資委報告境外大額資金的管理和運作情況。

  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收購、兼併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資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同時,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的統一管理,從事境外期貨、期權、遠期、掉期等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守套期保值原則,完善風險管理規定,禁止投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