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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運營商話費充值有效期被批霸王條款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4日 10: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觀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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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網 記者 蓋虹達 繼對首批5種霸王條款進行公開點評後,市消協再次將矛頭對準電信運營商,稱手機充值卡不應設置有效期,更不應該規定充值卡到期後不退餘額,這兩條規定均屬霸王條款。

  市消協認為,手機賬戶餘額的所有權屬於消費者,“服務到期餘額不退”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屬無效。

  電信運營商條款

  1、不同面值的充值卡有效期不同,有效期從充值之日起開始計算。首次充值後,賬戶狀態進入賬戶生命週期,主要包括有效期、充值期和鎖定期三個時間 段。用戶在有效期內可自由進行通話。有效期滿賬戶餘額小于等於零時進入充值期,若賬戶內仍有餘額,則可接聽電話。在鎖定期間內,無論賬戶是否有餘額,均不 能呼出和接聽任何電話,且不能自行使用充值卡充值,必須攜卡到營業廳進行解鎖後充值。如果賬戶鎖定期內仍未充值,鎖定有效期過後,號碼將會自動登出,號碼 登出後,賬戶中的餘額不再返還。

  2、本卡不提供申請銷號以及退餘額服務。

  消協點評

  1、手機賬戶餘額所有權應當歸屬消費者

  市消協表示,電信運營商為充值卡設定有效期,有效期結束,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即終止。電信運營商提供了通信服務,應當扣除已消費的手機賬戶中的預 付話費,當運營商提供的服務終止後,如果賬戶內還有話費餘額,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該餘額並沒有因運營商提供服務而被扣除,沒有發生法律規定上的轉讓, 該餘額的所有權仍然為消費者所有。

  2、“服務到期餘額不退”違反公平原則

  市消協表示,商家單方制訂“服務到期餘額不退”條款,並將自己的觀點強加給消費者,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與《合同法》的立法原則相違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作了類似規定。這一規定明顯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支配自身權益的權利。

  3、電信運營商佔有話費餘額沒有合法依據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運營商應將餘額返還給消費者。若拒絕返還,則構成對消費者權利的侵害。

  4、“服務到期餘額不退”違反政府部門有關規定

  市消協表示,根據2004年信産部《關於規範電信服務協議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用戶設定的義務,未經用戶同意的,不得成為服務協議的組成部分。

  此外,2007年,信息産業部電信管理局《關於用戶手機銷戶要求餘額退現金申訴處理的回復(信電簡〔2007〕85號)》中也明確指出:“手機 賬戶餘額歸用戶所有,當用戶要求對賬戶內金額進行支配使用時,通信運營企業應切實履行其配合義務,向用戶退還賬戶內餘額”。電信運營商的做法明顯違反了政 府部門的有關規定。

  5、電信運營商應積極保障消費者話費餘額權利的實現

  市消協表示,電信運營商應按照有關規定取消設置話費有效期,確有需要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應設置提醒及餘額退還服務,通過電話等方式通知消費者及時行使權利,以避免消費者不知情或者怠于行使自身權利。

  此外,電信企業還應完善賬戶話費餘額的處理方式,在服務期滿後,應當設定多種退返話費餘額的途徑,並允許消費者作出自由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