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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洪波
五部委專項清理公路收費,各地收費公路照常運行。專項清理工作“為期一年”,自然地,公路收費能堅持得越久越好。
被曝光的濫收費現象,最多給個解釋。例如,南京機場高速路,被爆收費高於標準50%,29公里路,來回收40元,地方解釋是,當時嚴格走了程序,“批文手續完備”。他不解釋濫收費竟然“手續完備”的問題,反倒對你説“批文手續完備”所以就不算濫收費了。
濫收費也可以連個解釋都不給。例如被曝光超期收費的浙江台州椒江大橋、河南鄭州黃河大橋、山東濟南黃河大橋、廣東佛山三水大橋,收費繼續,無解釋。那些沒有被曝光的地方,當然更不會解釋,不像學習什麼會議精神,那是一定會表態“堅決貫徹落實”不過夜的。
五 部委的專項清理,包括公路超期收費、通行費標準過高以及不合理的收費。這些清理事項,又屬各有規定。如果規定得以執行,清理工作就屬多餘了。而違規現象發
展到“專項清理很有必要”的程度,可見公路收費管理措施的執行情況,正如一切權力不法情事,不受阻礙。由此,我們也不免要繼續擔心,專項清理能夠頂得了何 事,又能夠作用得了幾時?
控訴公路收費的文章,不知凡幾。公路收費作為民怨來源之一,與諸多權力不公不法事情結合在一起,成為官民 關係的畫影圖形。這就是説,公路收費既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問題領域,也是總體社會局面的一個呈現部分。作為相對獨立的問題領域,清理公路收費固然可以解決民 怨突出的一個方面,但作為權力利益化總格局的一個部分,清理的成效、保持的時間,都令人大感疑慮。
出行是一種消費,但公路不是。我 們需要為乘坐車輛飛機而付費,但無需為建設公路、鐵路和機場而掏錢。如果一定要從支付費用來理解,那麼,公路、鐵路、機場等等屬於基礎設施,建設這些基礎 設施,屬於政府的職責,稅收用之於道路建設,就是公民支付了費用,此外,人們還通過燃油稅等方式支付了基礎設施養護和新建的費用。
現 在的公路收費,無不以“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商業解釋作為合理性由頭,當這樣的商業邏輯成為政府的行為依據時,事實上已經將公共建設的性質改變為商業買 賣;而更虛偽的是,還貸已經成為藉口,而收費無止無休。那些“經營性公路”,更加名正言順地做起“山大王生意”,“此路是我開,留下買路財”,政府向資本 頒發修路特許狀,資本將道路作為暴利來源。
很多公共領域,其公共性質轉換為商業性質,政府從公共服務提供者變身為商業銷售操盤手, 或者商業特許狀頒發者和商業資本合夥人。這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政府的性質,政府得以成為特殊的利益方,而且集權力和利益於一身。權力受到利益的真實控制, 於是它既不受民眾制約,也常常超出了“上級”的節制。公路收費問題,算是一個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