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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基金銷售辦法發佈 基金銷售面臨四大變化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2日 09: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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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1日晚間,中國證監會網站發佈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明確了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法律性質、調整了基金銷售機構準入資格條件,並增加了基金銷售“增值服務費”內容。這部《管理辦法》將定於10月1日起生效。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管理辦法》能夠鼓勵第三方支付機構與銀行體系逐步形成競爭,更好地提高基金銷售服務。《管理辦法》的頒布也標誌著基金的第三方銷售牌照發放的前提條件已經具備,牌照的正式發放指日可待。

  四大重要變化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全文共計八章九十三條,與之前的版本相比,有四點重要變化。

  一、 明確了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法律性質。

  第五條明確表示:“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是基金投資人的交易結算資金,涉及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監督的機構不得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産。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産或者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産財産或者清算財産。”

  二、放寬了基金銷售專業機構的準入條件。

  將銷售專業機構的組織形式放寬為“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或者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將出資人放寬至具有基金、證券或其他金融相關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投資人;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人員最低數量從30人放寬至10人。但提高了對銷售機構貨幣資本的要求,《管理辦法》將獨立基金銷售機構關於註冊資金的準入條件由500萬元調整為2000萬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增加了基金銷售“增值服務費”內容。

  第五章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基金銷售機構為基金投資人提供增值服務的,可以向基金投資人收取增值服務費。增值服務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産品的過程中,在確保遵守基金和相關産品銷售適用性原則的基礎上,向投資人提供的除法定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約定服務以外的附加服務。

  四、外資行也可以銷售基金。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根據第三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框架下經濟對話成果,允許符合條件的在華外資法人銀行在符合相關審慎監管要求的情況下,與本國銀行在互助基金分銷上享受同等權利。因此,申請基金銷售機構的商業銀行包括在華外資法人銀行。

  第三方銷售牌照發放臨近

  隨著證監會發佈了《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基金的第三方銷售牌照發放的前提條件已經具備,牌照的正式發放指日可待。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週二表示,在基金銷售渠道方面,《辦法》鼓勵第三方支付機構與銀行體系逐步形成競爭,更好地提高基金銷售服務。此前證監會基金部副主任洪磊也表示,第三方銷售牌照的發放要基於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的正式頒布。

  實際上,一家完整的基金第三方銷售機構,除了法規的允許和第三方銷售牌照的發放外,還需要一個條件就是央行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發放。隨著上個月27家第三方支付企業獲得央行頒發的牌照,這一條件也得以掃清。據了解,包括支付寶、財付通、銀聯商務、快錢等在內的27家金融機構此前已經獲得了央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其牌照業務內容涵蓋銀行卡收單、互聯網支付、預付卡受理三項。而包括支付寶和財付通在內的支付企業,都把基金銷售作為重要開通領域。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認為,第三方銷售機構將建立在證監會監管能力的提升基礎上,將按批次發放,不會一哄而上,證監會還是審慎為主。

  渠道阻力能突破麼?

  證監會的意圖,是通過第三方機構與銀行的競爭,加強基金銷售的服務質量。但一直以來,銀行在基金銷售中都佔據絕對強勢地位,第三方機構真的能競爭過銀行麼?

  “其實銀行強不強勢倒無所謂,但這個(第三方銷售)我真不看好,關鍵是利潤空間的問題。”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基金業人士告訴記者。“國內銷售基金的管理費,其實比國外低很多,這樣一個管理費水平,第三方銷售機構來做的話根本無利可圖,成本就在那裏了。渠道強勢可以去克服困難,第三方銷售沒有利潤空間,那麼是一點辦法也沒有。雖然説增加了‘增值服務費’內容,但這樣一來第三方銷售機構價格上高於銀行,更難和銀行競爭。難!”

  不過,也有不少人信心滿滿。

  “困難的確是存在,但總要有人去做,去嘗試,去尋找一個利潤空間出來。《管理辦法》帶來了這樣一個機會。”德聖基金研究中心總經理江賽春(微博專欄)表示。

  “期待了五年,青絲變白髮,到現在總算有了一些結果。我們認真準備,儘早申報資格。”好買基金總經理楊文斌説。

  記者 陶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