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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吳敏)證監會昨日晚間發佈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從今年10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新辦法部分放寬了基金銷售機構準入資格。這意味著基金行業第三方銷售有望在10月後正式起步。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基金銷售渠道方面,《辦法》鼓勵第三方支付機構與銀行體系逐步形成競爭,更好地提高基金銷售服務。
註冊資金門檻先降後升
在此前的徵求意見稿中,證監會要求基金代銷機構的組織形式放寬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企業,將出資人要求放寬到具有基金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出資人,註冊資金要求從2000萬降低至500萬元,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最低數量從30人放寬到10人。不過在最終版本中,第三方銷售的註冊資本再度回升到2000萬元。
在管理辦法中,基金銷售資金的歸屬得到明確。證監會引用《證券法》,從法律上保證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為客戶資産,禁止挪用,相關機構破産或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亦不屬於破産財産或清算財産。這也是放低第三方銷售門檻的基礎。
在徵求意見發佈後,基金法的修訂中,也再度明確了基金銷售資金的歸屬。
業內認為現實艱難或成雞肋
但在目前已經開展業務的理財公司中,不少機構並不十分看好這一市場。展恒理財人士指出,第三方基金銷售前景遠大,但現實生存艱難或成雞肋。
他認為,與銀行券商相比,第三方沒有足夠的優勢:手續費不便宜,網點也不多。其次,成本高利潤薄。所以第三方純做基金銷售在目前狀態下,活下去是非常困難的事情。
他認為第三方銷售的真正作用,只能是將代銷基金作為會員的增值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