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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睿鶇
保障房作為重大民心工程,在建設大提速的背景下,不僅要看指標完成情況,更要看房屋內在品質。正因為如此,住建部把保障房質量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列入了地方政府的考核,凡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的,將對主管責任人進行約談。
住建部出臺的這項公共政策很及時,出發點也不錯,但是,筆者覺得,靠約談這一軟性懲治手段,不但難以保證保障房質量,而且也難以避免地方政府出現掉以輕心和應付心理。在土地和房地産領域的約談屢屢失靈,就是最好的例子。
就目前而言,保障房建築質量問題,已屢屢成為輿論關注焦點。近日,內蒙古包頭市最大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民馨家園”被曝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數百戶住宅遭遇“墻脆脆”。這是繼去年10月北京 “明悅灣”8棟保障房被責令拆除重建以來,又一起因質量問題而影響波及全國的惡性事件。此外,最近廣西住建廳督查組共隨機抽查了45個項目,發現在保障房建設過程中,仍有工程項目使用違規的 “瘦身鋼筋”。一個個質量問題的接連被曝光,加重了公眾對保障房質量的不信任。
保障房質量不達標,既有造價低,開發商在趨利性思想支配下,很難保證質量實打實的因素,也有趕工期的原因。為了趕工期,重數量輕質量,甚至於“蘿蔔快了不洗泥”,難免將保障房蓋成“豆腐渣”。更為重要的是,地方政府監管不到位。
按照規劃,“十二五”期間,全國將建設3600萬套保障房,總投資額接近5萬億元。倘若如此龐大數量的保障房質量不能保障的話,不但將産生數以萬計的“鬧心房”,而且也會造成巨大的資源浪費,形成難以預料的後遺症。
顯然,國家層面在對待保障性住房建設質量上,不能僅局限于約談以及對地方政府的疲軟考核。除此之外,一方面應加強對房地産商的監管。對在保障房建造過程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開發商,除了拆除重建,還應該罰他個傾家蕩産,並通報全國,禁止他們進入房地産市場;另一方面是引入監督制衡機制。囿于保障房帶有一定計劃色彩的配給特質,保障房業主缺少與開發商進行市場博弈的平臺。可是,惟有住房的業主,才會最關心自己將來居住房屋的質量,所以,地方政府可以因勢利導,架構起制衡機制,賦予購房業主足夠的話語權和監督權,讓他們跟蹤監督保障房建造的每一個細節,整個流程。
更為重要的是,要把約談變成嚴厲問責。在保障性住房建設過程中,凡出現重大質量問題的,地方政府和主管官員,都要受到嚴厲問責,存在權力尋租等腐敗現象的,應該受到法律的懲處。惟有形成保障房與官帽挂鉤的法律捆綁處罰機制,才能保證保障房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