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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海寧:房屋徵收評估如何才能更公正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9日 17: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燕趙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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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在今年1月公佈實施後,住建部7日發佈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確定了房屋徵收補償的評估辦法。其中規定,負責房地産價格評估的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徵收房屋的價值將完全按照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不再綜合政府定期公佈的房地産市場價格。(6月8日《新京報》)

  新房屋徵收評估辦法顯然是新拆遷條例的配套制度。今年1月新拆遷條例提出房屋徵收按市場價補償,這必然涉及房屋評估。可以説,房屋評估價值是否合理,不僅關乎房屋徵收人———地方政府的利益,更涉及被徵收人的權益,還關係到司法強拆。因而,新評估辦法是否科學合理,評估機構是否獨立、公正,關係著社會和諧穩定。

  新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相比廢止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有不少亮點,比如,評估價值精確到元,評估價格完全參照市場價,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選定,評估更多體現土地價值等。應該説,新辦法相比老辦法進步不少。但考慮到現實種種因素,新辦法能否擔當大任還需觀察,問題關鍵在於評估機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很難保證。

  房屋徵收評估是資産評估的一種,觀察中國的資産評估就會發現很多問題,譬如,資産評估機構自主獨立性不強,資産評估執業人員和評估機構專業素質不高。發展多年的資産評估都是問題多多,而發育較晚的房屋評估恐怕問題更多。再聯絡到近來頻頻遭遇曝光的環境影響評估,顯然,中國評估行業的公信力普遍難以獲得公眾認可。

  儘管新辦法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但這樣的詳細描述還不足以囊括所有影響因素,因為房屋徵收評估相當複雜,不僅要考慮硬體因素,還要考慮軟體因素,但軟體因素很難評估。

  儘管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來選定看上去不錯,但被徵收人選定的評估機構未必就獨立、公正。一則,選定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由各地政府制定,地方政府作為土地市場的最大獲益者,能否制定合理的操作辦法令人懷疑;二則,新辦法規定評估費用由委託人支付———實際就是地方政府支付,誰出錢,評估機構顯然會聽誰的話;三則,地方政府也是評估機構的監管者,評估機構也可能倒向地方政府一邊。

  雖然説,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滿意還可以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看上去公平公正有多重保障,但誰又能保證復核、鑒定環節不被利益左右?我們要意識到,不僅是房屋評估機構素質有待提高,還要看到很多專家的公信力在下降。

  為減少人為因素干擾房屋徵收評估,我以為,應從五個方面入手:其一,還需要完善新房屋評估辦法,如何選定評估機構、如何考慮房屋評估的軟體因素等問題,需在制度上明確和細化;其二,有爭議的房屋徵收評估事件,不妨成立由媒體、律師、社會人士組成的獨立的臨時監督機構,或開闢司法救濟渠道;其三,培養公益性房屋徵收的詢價機構和評估機構,以驗證商業性評估機構評估的合理性;其四,評估費用應當由被徵收人集體來決定評估費用支出,政府出資,但通過銀行來支付;其五,提高房屋評估行業素質,加強資格認定。

  據説,對房屋徵收評估各方都有不少擔憂:比如,被徵收人憂慮名下房産會遭遇不公正評估;評估機構擔心得罪主導拆遷的政府部門;地方政府則擔憂,複雜的房屋徵收評估程序影響徵收效率、拖延項目進度。我以為,這些憂慮折射出我們的房屋徵收評估抵達公平、公正、公開還有很遠的路要走,對此,制度上首先要有科學安排。□馮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