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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徵地拆遷將優先啟動行政調解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8日 07: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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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交通損害賠償、醫療衛生、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民事糾紛,均有望優先調解。專家提醒勿把主動調解變成強制調解

  【財新網】(綜合媒體報道)近日,北京市政府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行政調解工作,充分運用行政調解方法解決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

  本次通知有兩個亮點,一是土地徵收、城鎮房屋拆遷等行政爭議,交通損害賠償、醫療衛生、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民事糾紛,均是本次加強行政調解的工作重點,有望優先調解。

  二是北京將引入社會力量參與行政調解。

  通知指出, 加強行政調解的工作重點有兩類。

  第一類是行政機關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産生的可以調解的行政爭議。需重點解決的包括土地徵收、城鎮房屋拆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爭議。

  第二類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産生的與行政管理有關聯的民事糾紛。需重點解決的包括交通損害賠償、醫療衛生、消費者權益保護、物業管理、勞動爭議等方面的民事糾紛。涉及資源開發、環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涉及人數較多、社會影響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要主動進行調解。

  調解工作要遵循四大原則。一是自願原則,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二是合法原則,要遵循法律、法規和政策。三是公平公正原則,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一方時,與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平等。四是注重效果原則,要追求“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社會效果和法律價值。

  據《新京報》報道,曾參與該意見起草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莫于川表示,在社會矛盾凸顯的轉型期,行政調解以其專業性和靈活性、快捷性的優勢,在調解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在實施中要注意不要將主動調解演變為強制調解。行政機關主動進行調解並不意味著行政調解的必然啟動,如果任何一方明確表示不同意調解,行政機關不能單方啟動調解程序。

  他説,要防止行政機關通過行政調解濫用其強勢地位進行變相強制。

  通知還指出,要構建行政主導、社會參與的行政調解體系。行政機關要緊密依靠基層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和專家學者發揮行政調解作用,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行政調解工作。在重點領域、重點行業要組織建立社會專兼職調解員隊伍和調解專家庫,構建行政主導、社會參與的行政調解體系。

  《法制日報》引述莫于川的話稱,“將社會力量引入到行政調解中,體現了政民合作、參與行政、合作行政的新觀念,使行政機關不再是單打獨鬥。社會參與能夠增強行政調解行為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有益於行政調解的順利進行。”

  行政調解是由行政機關主持或主導的,以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依據,主要以民事糾紛和行政爭議為對象,通過説服勸導等方法,促使各方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協定,消除矛盾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