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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村官借機場徵地斂財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5日 04: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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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會原主任曾有2次前科獲刑7年

  本報訊(記者孫思婭)昌平區百善鎮半壁街村村委會原主任張海,聯合該村村委會原委員和村黨支部原書記等4名村官,在沙河機場擴建工程徵地補償中受賄。為泄私憤,張海還聯合2名村官雇用30多人及鏟車,拆毀他人院墻及大門。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判處張海等5名村官有期徒刑7年至有期徒刑1年半緩刑 2年。

  現年44歲的張海,具有初中文化,是北京本地人,其在案發前是昌平區百善鎮半壁街村村委會主任。石國富、何永軍分別是該村村委會原委員和村黨支部原書記。

  作為村幹部,張海和石國富、何永軍等幹部插手沙河機場跑道延長線擴建工程的徵地補償。

  檢方指控稱,2009年8月,張海、何永軍、石國富,以及另兩名村內女領導楊某和張某,在擔任昌平區百善鎮半壁街村村委會委員期間,利用負責協助昌平區政府管理該村徵地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趙某(另案處理)在“沙河機場跑道延長線擴建工程”徵地補償中謀取利益。

  去年2月2日,補償款下發後,趙某為了表示感謝,交給張海5萬元。隨後,張海分給其他人各1萬元。

  張海等村幹部還涉入暴力事件。檢方指控,2009年6月20日中午11點,張海為泄私憤,夥同石國富、何永軍,雇用鏟車和30余人,將楊某在承包土地內建造的圍墻和大門拆毀。

  經楊某提供的證據核實確認,圍墻和大門的損失費用為8萬餘元。

  法院認定,張海等5村官作為從事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管理的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受賄罪。法院認定,張海是主犯,其他4人是從犯。因拆除他人圍墻和大門,張海等3村官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最終,法院以受賄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兩罪並罰,判處張海有期徒刑7年、何永軍有期徒刑2年、石國富有期徒刑3年。法院以受賄罪分別判處原村官楊某和張某有期徒刑1年半緩刑2年和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追訪

  村委會主任三進宮

  記者了解到,村委會原主任張海曾有2次前科。1984年他因犯姦淫幼女罪、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2003年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

  為何有前科的張海還能當上村委會主任,記者就此諮詢律師丁海洋。丁海洋解釋稱,為完善村民選舉程序,杜絕賄選,去年10月28日全國人大公佈施行了新的村委會組織法,但對於村官的候選資格的法律條文約束較為寬泛,仍沒有明確規定哪些人不能成為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或不能擔任村委會成員職務。

  丁海洋説,該法第15條僅規定,候選人應為“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但在候選人資格的具體認定上仍存在法律空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