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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購物卡管理 防範洗錢行賄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6日 11: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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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供圖

  證券時報記者 賈壯

  針對商業預付卡市場存在的監管不嚴、違反財務紀律、缺乏風險防範機制、公款消費和收卡受賄等突出問題,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等七部委聯合製定了《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意見》要求,購買記名商業預付卡和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商業預付卡的單位或個人,由發卡人進行實名登記。

  《意見》強調,規範商業預付卡的發行和購買,是防範利用商業預付卡洗錢、套現、偷逃稅款以及行賄受賄的有效途徑,必須進一步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大執法力度。《意見》規定,單位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使用轉賬方式購卡的,發卡人要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不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1000元,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5000元。

  七部委在《意見》中規定,多用途預付卡發卡人接受的、客戶用於未來支付需要的預付資金,不屬於發卡人的自有財産,發卡人不得挪用、擠佔。多用途預付卡發卡人必須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預付資金,並與銀行簽訂存管協議,接受銀行對備付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為防止發卡人無償佔有卡內殘值,方便持卡人使用,《意見》要求,記名商業預付卡不設有效期,不記名商業預付卡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對於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餘額的,發卡人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意見》強調,嚴禁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在公務活動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業預付卡。凡收受商業預付卡又不按規定及時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數額的現金論處。對涉嫌受賄的,依法嚴肅查處。

  作者:賈 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