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消費調查頻道 >

緩刑人員惡意透支逾8萬 曝信用卡審核漏洞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9日 09: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5月17日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信用卡詐騙案,本案嫌疑人刑某係一起詐騙案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用自己的身份證成功申請到廣發等6家銀行信用卡,最終因惡意透支,無力償還欠款被檢察機關起訴,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罰款16.3萬元。

  緩刑人員成功申領信用卡

  本案嫌疑人刑某于1991年7月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1999年5月25日刑滿釋放;後因涉嫌詐騙罪于2005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審,後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緩期四年執行。

  2006年10月,刑某係北京某馬術俱樂部司機,以自己的身份證和偽造的俱樂部高管身份,在北京市東城區燈市口大街好潤大廈內申請辦理了廣東發展銀行、交通銀行、深發展、建行和中信銀行等6家銀行信用卡,並在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間透支數萬元,後經各家銀行催繳,陸陸續續還款,包括還清中信銀行信用卡本息。但從2009年4月至今,剩餘5家銀行系統中再無刑某的還款記錄。邢某仍透支銀行信用卡本金8萬餘元。

  5家銀行雖一直以電話催收、手機短信催收、信函催收、公安報案、委託專業機構催收等方式催款,但刑某以無錢為由拒不償還。在此期間,刑某雖更換了聯絡方式,但都通知了5家銀行。建設銀行在2009年曾對邢某起訴,2010年法院判決建設銀行勝訴,但刑某一直未償還本息,今年建行向法院申請執行,但至今仍未收到刑某的欠款。

  深發展一工作人員向記者指出:“目前該客戶已經被公訴,屬於刑事案件,根據‘先刑事後民事’的訴訟規則,我行如需提起民事訴訟,也應待該刑事案件審判終結後,如仍未追回所欠款項,則再進行民事訴訟。”

  緩刑人員何以成功申領信用卡

  由於本案嫌疑人是用自己身份證,並偽造企業高管職位成功申領到6家銀行信用卡,相關銀行在申核階段是否了解申請人為緩刑人員?

  廣發銀行相關部門負責人在採訪中對記者表示,申請信用卡要求客戶具有合法穩定的收入且資信良好,本案嫌疑人由於偽造身份、瞞報犯罪記錄,以致在多家銀行成功申領信用卡。

  交通銀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負責人對記者説,“經我中心查核,申請人申辦我行信用卡時,所提供的申請資料相當完備,除身份證明外,還提供了蓋有北京某馬術俱樂部有限公司公章的工作、收入證明;其他行信用卡對賬單,賬單上的地址與申請表上賬單地址一致;以及他行信用卡複印件。同時,人行報告上所列的單位名稱、住宅地址與申請表上所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發展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向記者指出,銀行方若獲知申請人緩刑等犯罪記錄,會對發卡有限制。但截至目前,國內並無第三方機構向發卡銀行提供違法犯罪記錄的查詢,包括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報告也無此記錄。審核申請人職業信息的真實性是銀行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而這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第三方信息的覆蓋面、完整性與真實性。對於申請人誇大職位、收入等信息,在目前第三方徵信系統還有很大不足的情況下,核實的難度較大。

  某銀行上海分行個人銀行部一副總經理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指出,銀行核批信用卡都會查詢人民銀行的個人徵信系統,看看申請人有沒有什麼不良記錄,但對於涉刑記錄無從查證。銀行一般會通過電話核實申請人情況,如果申請人在緩刑期間,是接得到電話的,但申請人自己不説明犯罪情況,銀行也很難知道。另外,銀行會比較注重客戶經理親訪親核,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客戶經理也會有責任。

  緩刑期間能否申領信用卡

  廣發銀行、深發展和建行工作人員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都明確表示,因違法犯罪、處於緩刑期間的客戶不符合申領信用卡條件,但目前審查系統無法看出申請人是否處於緩刑期間。銀行向處於緩刑期間的罪犯發放信用卡是否合理?

  北京盈盛律師事務所汪旭律師和北京潤盈律師事務所任律師認為,罪犯在緩刑期間應該很難申請到信用卡。雖然法律上,罪犯有權利申請,但銀行一般不會批,如果申請成功,只能説明銀行對信用卡的審批程序非常簡單,可能造成高風險。

  法學博士韓忠亮認為,只要信用卡申請人有固定工作和收入就可以申領,即使申請人處於有期徒刑期間,沒有剝奪政治權利,也可以申請信用卡。

  韓忠亮説:“從法律角度上看,目前沒有法律規定,在緩刑期間罪犯不可以辦理信用卡;從銀行安全角度上看,銀行要考察申請人資信,只要有固定工作、有穩定收入者可以辦理信用卡;從信息角度看,銀行和信用卡申請人存在信息不對稱,銀行沒有時間調查申請人填寫的工作單位和收入是否準確。如果信息對稱,銀行比較容易確定是否發卡,但對於普通公民,就存在信息不對稱;另外還存在道德風險,除申請人是否會提供虛假信息外,在申請人緩刑期間,是否會做違法行為,將給銀行造成很大的風險。”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應用金融系主任、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韓復齡認為,緩刑人員應該不能成功申請到信用卡,如果罪犯涉及貪污、詐騙等經濟方面的犯罪,銀行更不該發放信用卡。

  2011年1月13銀監會發佈的《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身份信息系統中留有相關可疑信息或違法犯罪記錄”的首次申請信用卡的客戶“應當從嚴審核,加強風險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