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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201秒內被跨省盜刷12萬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9日 07: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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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環訴訟:持卡人告銀行獲全額賠付,銀行起訴刷卡商戶也贏了官司

  通訊員 吳玲 范黎紅 晨報記者 羅劍華

  2007年7月25日20時前後,家住上海的高先生手機頻繁響起短信鈴聲。他起先並沒在意,可幾乎每隔幾十秒鐘就一條的短信,讓他著實感到煩躁。高先生取出手機一一查閱收到的短信,手機屏上的信息讓他大吃一驚:自己的一張信用卡被刷掉12萬元。

  [怪事]人和卡都在滬卻現跨省鉅額消費

  高先生收到的短信,均來自中國銀行上海分行的短信平臺,內容顯示他所持有的中行長城信用卡,剛剛在福建省安溪縣境內刷卡消費,一共是七筆,總金額高達12萬元。

  看到短信後,高先生急忙尋找自己那張1997年申領的信用卡。離奇的是,信用卡明明在身邊,怎麼可能會在福建被用來刷卡消費呢?高先生隨即撥打中國銀行的服務電話進行查詢,結果證實,他所收到的短信屬實。這意味著,連同之前他存在卡中的數萬元存款,這張授信額度為3萬元的信用卡,已經被人惡意刷爆。

  [查明]有人用“偽卡”惡意盜刷鉅款

  中行上海分行發現,高先生這張尾號為“8244”的信用卡,是25日晚在安溪縣的寶龍金行,被一個名叫“王偉國”的男子刷爆的。

  蹊蹺的是,刷卡記錄顯示,從當天19時58分50秒開始,到20時02分11秒之間的短短201秒內,“8244”信用卡竟成功交易了7次,消費金額依次是:5千元兩次、1萬元兩次、2萬元兩次和5萬元一次。

  在刷卡者成功消費掉信用卡中的12萬元後,他還意猶未盡試圖繼續刷卡,但均因卡內餘額不足而失敗。其刷卡失敗的金額依次為5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5千元。

  這種逐級遞增又遞減的刷卡方式,再結合高先生的信用卡並未遺失這一特徵,可以推斷,“王偉國”使用了和“8244”信息一致的偽造信用卡在異地惡意刷卡。

  [起訴]12萬元損失全部獲賠

  事情發生後,高先生和銀行、特約商戶之間,又引發了一連串的法律糾紛。最後,中行將12萬元的盜刷損失全部賠給了高先生,還承擔了因為訴訟而發生的2700元費用。

  但中行覺得,整個信用卡盜刷過程非常蹊蹺,那家申領了POS機的寶龍金行,雖然是銀行的特約商戶,但其接受客戶刷卡的全過程明顯有違常理。於是,中行上海分行將寶龍金行告進法院,以對方在辦理信用卡刷卡時存在過錯為由,請求法院判其歸還12.27萬元的損失。一審中,中行上海分行獲得勝訴,可寶龍金行又提起了上訴。

  [庭審]刷卡金行被指提供便利

  昨天的庭審中,銀行一方提出,從事後調取的材料顯示,“王偉國”是名年僅20歲的男子。年紀輕輕的他,當晚在寶龍金行于極短時間內以特定模式反復刷卡12次,而且刷卡數額均為整數。對這種明顯有違常理的刷卡行為,寶龍金行並未細加審核,顯然存在過錯。

  銀行還懷疑,寶龍金行根本沒有和“王偉國”之間發生過真正的消費刷卡行為,其當天的刷卡流程是為犯罪分子提供套現便利。懷疑的理由是,寶龍金行是家銷售金製品的公司,按常理,金價是非整數的,所以整克購買金製品的價格,不可能是5千元、5萬元這樣的整數。而且,2007年金價在每克200元左右,12萬元的刷卡消費額,涉及的金製品數量巨大,而寶龍金行居然聲稱記不得當晚的消費産品,顯然不符合常理。

  市二中院審理認為,特約商戶參與信用卡結算,其前提是存在真實的購買商品或服務關係。因而,在像金製品銷售這樣的高額商品交易中,特約商戶必須也應當有能力,提供交易單據或憑證,以證明購買商品或服務消費的真實發生。而事實上,高先生的信用卡,在短時間內先後進行12次交易(7次成功),交易金額均為整數,先由低到高,後由高到低。作為專業銷售金飾品的商家,寶龍金行雖表示12萬元是“王偉國”在該店購買金飾品的消費,卻無法提供相關交易的收據、發票、銷售清單,無法證明“王偉國”消費行為的真實性,應承擔就該細節舉證不能帶來的相應後果。

  經過短時間休庭,法院當庭終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