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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超市上書要求取消商品價簽 稱將引發物價上漲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9日 07: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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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价簽背後大博弈

  本報記者 韓俊傑 實習生 王曉星

  近日,河南鄭州數家大型超市因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在商品上粘貼價格標簽,遭遇河南省物價部門的處罰。對此,多家大型超市聯合上書國家發改委,稱此舉將導致成本上漲並引發物價上漲,請求發改委取消對所有商品粘貼價格標簽的規定。

  消息一齣,立即引發社會各界的強烈爭議。

  記者調查發現,小小的價格標簽,貼與不貼看似簡單甚至微不足道,但是其背後卻是商家和全體消費者巨大利益的博弈。

  超市價簽欺詐引發職業打假人深度關注

  今年春節期間,北京、天津、上海等地的家樂福、沃爾瑪大型超市被曝利用價格標簽欺詐消費者,引起社會強烈關注。隨後,北京、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湖北、湖南、重慶、廣西、雲南等地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分別對涉案的19家超市門店各處以法定最高額度50萬元的罰款,罰款總額950萬元。

  家樂福、沃爾瑪等零售業巨頭的價格欺詐行為,立即引起了鄭州市職業打假人趙正軍的注意。

  在調查走訪了鄭州市多家大型超市以後,趙正軍發現,鄭州丹尼斯、大商集團等大超市中的商品,未在商品或其包裝上膠粘價格標簽,涉嫌違反2000年原國家計委發佈的《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該規定第十四條要求:“開架櫃臺、自動售貨機、自選市場等採取自選方式售貨的,經營者應當使用打碼機在商品或其包裝上膠粘價格標簽,並應分品種在商品陳列櫃處按第十三條規定明碼標價”。

  2011年春節前,趙正軍向鄭州市物價局投訴了丹尼斯、大商、世紀聯華、家樂福等鄭州四五個大超市。鄭州市物價局隨後依照有關法規,對這些賣場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其4月15日之前做出整改。

  大型超市上書:全貼價簽,成本要上漲

  鄭州市物價局的處罰規定“一石激起千層浪”。4月上旬,丹尼斯、大商、世紀聯華、家樂福等多家大型超市聯合向國家發改委遞交《關於物價面臨上漲壓力的緊急報告》,呼籲取消給所有商品粘貼價格標簽的規定。

  對此,鄭州丹尼斯超市表示,如果打上價格標簽,每家店每個月因粘貼價簽需增加的物料成本高達15.2萬元,一年將達182.4萬元。如在不改變企業利潤的前提下,將這些成本均攤到商品上,平均每件商品需要漲價0.18元。

  鄭州丹尼斯超市有關人士説,如果要求每件商品都膠粘價格標簽的規定繼續存在,會讓“職業打假人”有機可乘,從而引發源源不斷的糾紛和投訴,商業企業由此衍生的後續管理費用大大增加。原本不必要的成本,或將轉移到消費者身上,帶來物價上漲壓力。

  鄭州大商集團超市有關負責人表示,現在超市依靠計算機管理,使用條形碼結賬,完全沒有必要再退回到以前的手工操作。而且10年前國家發改委出臺明碼標價的規定時,大型超市還沒有出現。

  鄭州世紀聯華超市解釋稱,現在賣場品種有四萬多個,一天能售出六七萬件,從週轉率來看,每件商品都粘貼價格標簽是不現實的,目前做不到。

  鄭州家樂福超市也指出,擺放商品的貨架上的價格標簽已經將商品的價格、産地標示清楚了,如果每件商品都粘貼價格標簽就是一種重復工作,從環保角度來講,明顯是在浪費。

  沃爾瑪公關部負責人稱,超市確實需要進一步加強價格標簽管理,讓消費者一目了然看到商品對應的價格,但如果每件商品外包裝上都粘貼價格標簽,失誤幾率會增大。“大超市每天都有促銷活動,如果做可樂促銷,按照這一規定,每瓶可樂瓶身都要貼價簽,今天沒賣完明天再賣,價格需要一天一換。”

  消費者:沒有價簽,極易被糊弄

  針對眾商家聯名上書的事情,近日,記者走訪了鄭州市華聯商廈二七廣場店、大商新瑪特超市鄭州金博大店、花園路丹尼斯店調查相關情況。

  在丹尼斯超市花園店的旁氏洗面奶促銷架前,記者發現150克和100克的瓶裝洗面奶旁只有一個19.8元的促銷價格。記者詢問超市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説負責促銷的導購去吃飯了,她們可以幫忙用條碼機刷一下。一分鐘以後,工作人員告訴記者:“150克的是27.9元,100克的是19.8元。”

  對於商品粘貼價格標簽的要求,絕大多數消費者表示贊同。一位消費者説:“如果每件商品都貼上價簽,既方便我們購物,也不容易出現標價與售價不一致的現象。以前一旦發現標價與售價不符,商場就會以條碼機出問題為由打發我們。”

  在調查中,記者在鄭州市華聯商廈二七廣場店、大商新瑪特超市鄭州金博大店、花園路丹尼斯店這三家店都沒有找到所謂的“價格查詢機”,工作人員也告知記者沒有。

  一名消費者説:“我兩周去逛一次超市,出來就是推一大車的東西,難道我會記住每一件商品的價格?就算商場有了價格查詢機,難道我有疑問還要將商品一樣樣進行核對?而且商場需要裝備多少臺價格查詢機,才能讓眾多的消費者方便快捷地查詢到價格?”

  對此,職業打假人趙正軍也表示,在他投訴的超市裏,沒有見過什麼價格查詢機,也不知道它是什麼樣子。“即使有,如果查詢機是放在商場內的話,效果和條碼機差不多,可信度不大。”

  條形碼能替代價簽嗎

  隨著爭論的深入,關於超市明碼標價的問題,逐漸集中到一點:目前超市普遍使用的條形碼,能否起到完全替代價格標簽的作用?

  首先,眾多大型超市都認為,商品上的條形碼作為同類單品的唯一識別碼印刷在商品外包裝上,就已經達到了價格標簽的目的。“消費者如果找不到價格,可以到收銀臺掃一下,也可以利用價格查詢機查詢。”

  對此,有關執法部門也有著與超市一樣的觀點。

  在浙江省物價部門官方網站上,該局副局長張海軍在一篇文章中認為,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規定:“零售商品代碼與條碼是指以滿足零售掃描結算為主要目的,而為商品單元編制的代碼和條碼標識”,它固定於每件商品上,反映每件商品的生産國(地區)、製造廠家、商品名稱、生産日期等商品生産信息。當超市將商品上架供消費者自選時,其商品的價格信息隨之由超市電腦銷售系統信息一一對應確定,只是沒有明示。

  在超市設置“價格查詢機”可供消費者查詢後,每件商品唯一的價格信息可通過商品條碼(即“條形碼”)掃描查詢。所以,我們可以認為商品條形碼及其查詢系統已經起到了第十四條規定的對採取自選方式售貨的每件商品膠貼價格標簽以固化商品信息的作用,其信息量比第十四條規定所要求的更全、更多,固化得更加牢靠。

  “因此,筆者認為對於具有條形碼的商品,只要經營者在商品陳列櫃(架)處分品種按《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要求明碼標價,即標明商品的品名、産地、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內容,能為消費者提供“價格查詢機”方便自主查詢商品價格,在結賬時能向消費者提供具有每件商品價格、數量和金額等信息的消費單據,實現一一對應告知之目的,就應該認為經營者已經執行了第十四條規定內容,只不過形式稍有不同。”張海軍在文章中説。

  但是,在不少消費者那裏,以上説法得不到認同。一位消費者指出:“使用條形碼進行結賬,是超市為了提高其工作效率而採取的一種新科技手段。但是這項科技是雙刃劍,在方便商家的同時卻並不方便消費者。因為條形碼並不能像原來的價格標簽那樣把價格信息直接告訴消費者,而是以一種電子信息的形式儲存在了只有專用機器才能讀懂的條形碼裏。條形碼的價格信息對消費者來説是隱蔽的,起不到價格標簽明碼標價的作用,更不能替代價格標簽。並且,在一些無德商家那裏,比如此前那些被處罰的超市,條形碼不正是商家實現價格欺詐的主要工具?”

  眾超市聯名上書發改委的理由,讓趙正軍不可思議:“上次國家不讓超市免費提供塑料袋時,商家降低了成本一個個歡天喜地,可是也並沒有因為成本降低而出現商品降價,更別談什麼上書抵制了。我個人認為,商家因為粘貼標簽所增加的成本與其所得利潤相比可以忽略不計,商家完全可以通過管理手段來減少其所增加的成本。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公眾知曉,在於執行實施。商家的解釋是一種強盜邏輯。”

  趙正軍説,粘貼標簽是根治價格欺詐的一劑良藥。“有過購物經歷的消費者,很多有過被多收價款的體驗。這個從國家發改委以及各地物價部門對家樂福、沃爾瑪的50萬鉅額罰款可見一斑。如果商家按照規定粘貼價格標簽,無疑將會使消費者明白消費,戳穿商家價格欺詐的鬼把戲,讓價格違法無處遁形。網友一經典回帖,對此有高度概括:貼價簽增加成本,不貼價簽增加收入。這裡的收入,就是價格欺詐的違法所得。”

  條形碼能不能代替價格標簽?河南國銀律師事務所的李金峰律師也給出了否定的答案。

  李律師説,條形碼是條形碼,價格標簽是價格標簽,兩者並不能等同。國家《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核心就是要求賣方將價格信息直接在商品上進行標明,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是條形碼並不能起到這樣的作用,因為其價格信息是隱藏在讀碼器裏的,離開貨架的消費者根本無法以此與超市貨架上或者海報等宣傳品上標示的價格進行比對。因此,用條形碼來代替價格標簽的行為,是一種明顯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試想一下,如果賣場的邏輯能夠成立,那麼我們的所有商品上什麼信息都不用標注了,都儲存在條形碼裏讓讀碼器讀不就行了?而這顯然是非常荒唐的。”

  發稿前,記者又來到大商新瑪特超市鄭州金博大店和華聯商廈二七廣場店,發現商場內部分商品已經粘上了價格標簽,但是仍有一些商品上沒有粘貼價格標簽。記者同時了解到,職業打假人趙正軍目前已經再次向鄭州市物價局寄出舉報信。舉報信稱,鄭州家樂福等大型超市,至今未按照有關規定對商品粘貼價格標簽,屬法律規定的‘拒不改正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請求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對此,鄭州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各大商場有異議,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自己的思想看法,這是他們的權利。但是在國家法律、法規沒有做出改變之前,任何商家都必須嚴格遵守,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者,將依法嚴格處理。群眾投訴一起,我們查處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