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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檀:公積金用於保障房相當於變相加稅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5日 06: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騰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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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産權未經照會就遭到剝奪,即使以再高尚的名義,都讓人難以容忍。

    4月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佈《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利率的通知》,規定上調個人住房公積金利率,第三條首次明確規定規定,“從2011年4月6日起,開展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城市,貸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執行”。該條款意味著,公積金借款支持保障房建設進入實際操作階段。

    改變公積金使用規則,相當於剝奪了繳納者的個人産權,相當於向繳納者變相加稅,相當於在未改規則前先行違規。

    根據2002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二條、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挪作他用。這説明,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基金,資金所有權歸繳納者所有,公積金使用部門從實質上只是託管人,未經産權所有人同意,主要條款不得修改,更不必提改變所有權屬性。

    改變已經進行。通過重新修訂《住房公積金條例》,有關部門能夠輕易搬掉改變公積金使用範圍的違規質疑。2010年8月份,住建部、財政部等7部委聯合印發《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通知》,北京、天津等28個城市被列為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房的試點城市,可以嘗試利用公積金貸款建設經濟適用房、棚戶區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從今年3月開始,住建部、發改委、財政部、審計署等多部門就已組成調研組,就《住房公積金條例》的實施和修訂深入湖北、湖南等多個省份開展調研,其中住房公積金結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問題是此次調研的一個重點。

    條例應該改變,在行政低效運作下恐怕難以避免貪腐。但是,産權屬性絕不能改變,公積金如果用於保障房,事實上是被用途了政府的公共産品用途,公積金因此成為稅收的一部分,而不是所有權歸己的特殊基金。

    近日,網絡流傳一張表以證明間接稅之高——月收入1萬,要交14%個稅,12%公積金,8%養老保險,4%醫療失業險=3800元,剩6200元:如果你拿出6200全部消費,需要為你消費的商品埋單17%增值稅,28%各種雜稅=2800元,所以,一個月賺1萬的人,你相當於要拿出6600元來繳稅——這種算法當然並不合理,比如醫療險等屬於自己的保障支出,如公積金相當於職工解決住房的基金,而不是政府所收之稅。如果職工所繳納的醫療險被專項用作政府的養老支出,如果職工所繳納的公積金成為建設保障房的主要資金來源,那麼,無論是醫療險還是公積金,在本質上已經成為職工的稅收負擔。

    負利率政策、公積金産權剝奪政策,從本質上來説,都是掠奪財富的表現,都是間接稅負加重的標誌。

    誠然,在公積金使用過程中存在一系列問題。如公積金使用不公平,成為壟斷國企等高收入員工的小金庫,比如公積金使用過程中存在著上限過低、使用不公平的現象,屢受人詬病的人,公積金運用充滿衙門色彩,沉澱資金巨大顯示使用效率極低,沉澱資金使用不當導致價值日益縮水。大致估算,全國每年大約有超過2000億元的公積金沉澱資金,全國340多個城市使用結構不平衡,東部沿海城市資金沉澱量相對較少,甚至還不夠用,中西部地區城市的資金沉澱量相對較多……所有這些問題只能靠尊重個人産權、提高使用的公平與效率加以解決,剝奪繳納者的收益權與産權直接與物權法的精神相抵觸。

    可以想像,當公積金成為保障房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時,願意繳納者越來越少,政府不得不使用強力手段催繳,從徵收形式是來説,公積金與稅收沒有什麼區別。

    中國市場經濟的背後存在著可怕的認識誤區,為了一個貌似光榮的目標,可以把産權掃進垃圾箱。讓公積金使用既然不公平低效率,為什麼不能用作保障房建設這一偉大的目標?市場經濟的核心個人産權的保護迄今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共産思想深入人心。一個五千年的文明古國怎麼可能是如此缺乏智慧,尊重公積金繳納者的産權,通過網絡投票取得繳納者的認可,將公積金資金轉入平價房地産信託的方式為保障房出力,繳納者收穫紅利,將公積金轉變為有章可循的基金,並不難。關鍵是,有沒有把保護個人産權提上議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