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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胞兄黃俊欽受審 被控行賄公安部官員20萬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31日 08: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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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昨日,因涉嫌合同詐騙、內幕交易、偷越邊境及單位行賄四項罪名,黃光裕的哥哥黃俊欽在北京二中院出庭受審。一同受審的還有包括他的妻子陳若文在內的另5名被告人。據知情人士透露,黃俊欽對於指控表示部分認可。

  穿夾克西褲顯得整潔精神

  2008年11月18日,黃光裕案發被控制。9天后,11月27日,其兄黃俊欽因涉嫌內幕交易罪,被北京市公安局監視居住,此後被逮捕。在被羈押了兩年多以後,昨日,黃俊欽被帶上法庭。

  昨日上午8時許,5輛囚車開進法院大門,徑直駛入提押通道。黃俊欽上身穿襯衣及白色夾克,下身是灰白色筆挺西褲,顯得整潔、精神。下車後,他迅速被法警帶進暫看室。

  第二被告北京市新恒基房地産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于星旺身穿病號服,緊跟著被帶入法院大樓。黃俊欽的妻子陳若文等4人也一同出庭受審。據了解,目前陳若文處於取保候審狀態。

  此外,黃俊欽名下的北京市新恒基房地産開發總公司和北京新恒基房地産集團有限公司,因分別涉嫌合同詐騙罪、內幕交易罪和單位行賄罪,成為該案的兩家被告單位,一同出庭受審。

  對合同詐騙罪指控提異議

  據知情人士透露,庭審開始前,黃俊欽神情平靜,雙目低垂,靜等開庭審判。

  9時,案件準時開庭,黃俊欽對合同詐騙罪的指控提出異議,稱指控事實存在,但否認該罪名。對於其餘三項指控,黃俊欽未持過多異議。

  黃俊欽于去年7月中旬被公訴至市二中院。此前,公安機關在將黃俊欽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指控其涉嫌內幕交易罪、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騙取出入境證件罪和重婚罪。但之後,檢方將其涉嫌罪名由騙取出入境證件罪改為偷越邊境罪,並取消對其重婚罪的指控。

  今日,此案將繼續開庭審理。

  四宗罪

  2011年2月23日、24日兩天,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黃俊欽案進行了庭前示證,黃俊欽被訴合同詐騙、內幕交易、偷越邊境、單位行賄四項罪名。據了解,司法機關指控黃俊欽的罪行最早可追溯至1993年,而這些罪行與黃光裕案無關。

  【合同詐騙罪】

  用假財務報表騙貸4億

  據起訴書指控,黃俊欽為解決新恒基總公司開發房地産項目的建設資金,于1996年5月至1997年9月間,指使該公司副總經理楊力夫用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北京市恒基電器公司名義,虛構急需採購進口家電以滿足市場需求的理由,先後騙取中行北京分行流動資金貸款2.09億元人民幣。

  此外,黃俊欽與新恒基副總于星旺、楊力夫預謀後,于1996年至1997年,使用編造的北京靜安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騙取中行北京分行貸款150萬美元、1.5億元人民幣。1997年,黃俊欽使用虛假購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據,先後騙取中行北京分行的樓宇按揭外匯貸款877.551萬美元。

  據了解,黃俊欽指令公司財務人員製作了各個貸款公司的虛假財務報表,用於申請貸款。貸款獲批後,新恒基總公司雖有歸還能力,卻未按期還款。

  2004年6月,中行北京分行將上述貸款劃轉至北京信達資産管理公司北京辦事處。2005年4月,信達公司將上述貸款(不包括877.551萬美元)公開招標轉讓,黃俊欽指令其控制的關聯公司中鼎鑫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低於債務總額的價格投標並中標,企圖直接逃廢債務1.4億余元,後因被發現係關聯交易而叫停。直到黃俊欽案發後,新恒基總公司才將貸款本金全部歸還。

  據悉,2006年,曾為黃俊欽貸款提供方便的原中行北京分行行長牛忠光案發,其證言作為證據,將在舉證質證過程中提交。

  【偷越邊境罪】

  偽造證件助妻偷越邊境

  黃俊欽和妻子陳若文都是廣東人,後均獲得香港居民身份。此次受審,二人的共同罪名是偷越邊境罪。

  據指控,黃俊欽向陳若文提供了1張身份信息虛假的港澳通行證,陳若文使用這個假證件,在4個半月時間內出入邊境達30余次。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偷越邊境罪追究黃俊欽、陳若文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322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而偷越邊境3次以上即屬於“情節嚴重”範疇。

  據了解,陳若文于2009年被警方控制,3個月後被取保候審。

  【內幕交易罪】

  操縱股票42個漲停獲利

  與黃光裕操縱中關村股票一樣,黃俊欽同樣在股市裏“大顯身手”。

  黃俊欽早在2001年12月就收購了山東金泰集團,當時新恒基集團以3000萬元購買了*ST金泰26.99%的法人股。有分析説,黃俊欽想借此打入山東房地産市場,並獲得良好的殼資源,一舉兩得。

  2007年7月9日至8月31日的股市,出現連續42個漲停的超強股“ST金泰”,從3.96元一路漲至26.58元,成為18年來中國股市漲停時間持續最長的一隻股票。

  據檢方指控,黃俊欽作為ST金泰的董事長及該公司第一大股東北京新恒基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第三大股東北京新恒基房地産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于2006年9月接受上市公司總經理的建議,同意向該公司注入優質地産項目資産。

  此後,黃俊欽于2007年2月9日至3月5日間,指令人員累計買入“ST金泰”、“*ST金泰”股票282萬餘股,成交額1011萬餘元。同年7月9日,山東金泰上市公司公告披露了相關信息後,黃俊欽又指令將282萬餘股股票全部賣出,成交額共計人民幣2731萬餘元,獲利1720余萬元。

  根據《證券法》“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今年年初,兩股民訴黃光裕“內幕交易賠償案”在北京二中院正式立案。

  這意味著,如果黃俊欽罪名成立,還將面臨受損股民的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