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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紅利使用 還需有法可依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6日 09: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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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會”期間,民生成為最熱的話題,其中,關於央企紅利如何用於民生,擺上了有關國家部委的議事日程。

  據記者了解,國家主管部門正在加大力度監管央企紅利的徵收。“央企紅利徵收已經完成3年試點,接下來有關政策將進一步完善。”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此前財政部和國資委聯合發佈的文件規定,從2011年起,5個中央部門(單位)和2個企業集團所屬共1631戶企業將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同時,除了軍工等暫不上繳紅利的央企外,其他類央企的收繳比例都被提高了5%。即從原來的5%~10%提高到10%~15%。

  據財政部財科所國有經濟研究室主任文宗瑜測算,徵繳範圍和比例提高後,預計將增加380億~500億元。

  在此之前,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央企上繳收益佔國有企業利潤比重過低,與其良好的盈利狀況和佔有巨大公共資源的背景不適應。中國改革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王小魯也呼籲國家提高央企紅利徵收比例,認為收繳的“紅利”應該納入公共財政,讓更多百姓受益。

  有關央企紅利合理的上繳比例,有專家認為應該在30%~50%之間。專家舉例説,法國國企的紅利上繳比例是50%,比利時、丹麥等國家國企的上繳比例也在30%左右。

  對於上繳比例提高,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央企紅利上繳要結合中國國情,學者提出的上繳比例是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但中國的國企還處於發展階段,完全照搬國外的比例顯然不符合實際。

  國務院國資委研究局局長、新聞發言人彭華崗則表示,利潤總額是反映央企經營狀況的一個數據,實際央企集團公司可支配利潤僅佔利潤總額的四分之一。以2010年為例,央企實現利潤總額扣除25%的所得稅後凈利潤為8490億元。由於多數央企的主業資産或主要子公司實現了股權多元化,少數股東權益又扣去25%左右,所以央企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的基數是5621億元。按法律規定,企業還需要提取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等共約2800億元,所以母公司可支配利潤實際只有2800億元左右,國有資本收益即是從中提取的。

  彭華崗還表示,目前半數以上央企平均資産負債率超65%,國有資本金投入明顯不足;改革重組、解決歷史負擔、加大科技創新投入,這些都需要用錢。企業留存的收益主要用於央企的改革發展,實際上這些錢遠遠不夠,還要依靠銀行借款和資本市場融資。

  有關專家認為,國資委的解釋當然是為了維護央企的利益。然而如何解決這些矛盾,只能依靠國家出臺有關強制性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