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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協:加價售車涉嫌5大違法問題 應罰款5000元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5日 11: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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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2011年CCTV315晚會

  本報訊(記者袁國禮)昨天,市消協聯合其他21家城市消費維權單位指出,加價售車涉嫌不正當競爭、偷稅漏稅、收受商業賄賂、侵害消費者財産權、違反價格法等五大問題,應按規定處以最高罰款5000元。

  據了解,近兩年加價售車已經呈現公開化、外表合理化的趨勢。有經銷商利用消費者急於提車的心理,在廠家指導價外,要求消費者額外再支付一筆費用,從三五千到三五萬不等,而且不給任何收費憑據。有的經銷商還變相加價,收取異地提車費,或強制加裝數萬元的裝飾等。還有一些汽車廠商為了讓市場保持“供不應求”的適度饑餓感,旗下車型加價持續了六年之久。

  對於加價行為,汽車廠商推説加價行為是經銷商行為,廠家無權過問,經銷商則稱價格的浮動是由市場供求決定的。

  昨天,北京市消協等聯合天津、上海等21家城市消費維權單位對此明確表態,加價售車或變相加價售車是供求決定價格論掩蓋下的違法行為,不但違反了國務院價格監管法規,而且侵犯了正常排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收取加價款實際上是收取商業賄賂,強制搭售汽車裝飾則涉嫌不正當競爭。

  市消協等表示,有關部門應加強監管,嚴罰這一違法違規行為,遏制加價售車現象的蔓延。

  ■相關鏈結加價售車5宗罪

  1.加價款是急於提到緊俏車型的消費者為超越排在前面的購車者額外支付的一筆“加急補償費”。加價款應作為對正常排隊不能及時提車的消費者的“補償費”,其權益屬於正常排隊的消費者。但經銷商將這筆費用塞進腰包,變相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産權。

  2.加價售車違反了國務院頒布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規定,有關部門應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3.既不開發票也不上稅的加價款,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因國家徵收車輛購置稅的核定依據是廠家指導價,即使開具裝飾費發票,由於稅種不一樣,前者稅率只有5.5%,而車輛購置稅稅率約10%,有偷逃稅款之嫌。

  4.強迫消費者以畸高價格購買裝飾,推出高配版、搭售保險等變相加價的做法,既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也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明文規定。

  5.經銷商利用職務便利提前將車售給“加塞兒”的購車者,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涉嫌收受商業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