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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稱11家快遞公司10家存在霸王條款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4日 07: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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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業的維權問題引人關注。資料圖片

  市消委會對2008年曾經點評過的快遞服務領域不平等格式合同條款開展“回頭看”抽檢活動 結果顯示:

  自從網購和物流業興起後,快遞成了很多人生活中不可分的內容。記者從市消委會了解到,近年來,快遞成了投訴增幅最大的行業之一,由於行業發展過快,與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機制的建立比較滯後,一些“霸王條款”使得消費者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簽收後發現問題無法索賠

  市民劉小姐今年春節前,選擇一家知名的快遞公司從羅湖往惠州寄一台蘋果電腦iPad,由於電腦比較貴重,她向快遞員要求做4000元的保價,並支付了相關費用。

  運送電腦的包裹在花了一天到達惠州後,由於收件人出差,等了三天才到收件人手中。但在接收包裹時,快遞員不讓收件人先驗貨再簽收。再三要求之下,快遞員才拆開了外包裝,在確認裏面有一台iPad之後,就催促收件人簽收。誰知,當快遞員走後,收件人才發現,裏面的iPad是一台山寨産品,包裹的塑膠袋也明顯有被撕拉過的痕跡。快遞員則在電話裏告訴收件人,包裹在寄送並已簽收之後,他就不再負責了,如有投訴可找公司解決。

  快遞公司則以沒有十足證據證明包裹是在運送環節被掉包為由,婉拒了劉小姐的賠償要求,並稱事情原因還需調查。

  非保價物品丟失只賠2~5倍運費

  寄個幾十上百元的東西,很多人可能不會覺得擔心,因為即使丟失或損壞,也損失不了多少錢。但如果是郵寄數千元的貴重物品,而該物品在送貨途中遭到了損壞,速遞公司卻只答應賠付運費的兩三倍,也就是二三十元,誰會願意接受?在一家電子公司工作的曹先生去年底就有過這樣的遭遇。去年12月份,他們公司通過一家速運公司,向天津的一家客戶寄送了一台mp5樣品。誰知包裹到客戶手中的時候,竟明顯有被水浸過的痕跡,拆開包裹一看,原本嶄新的mp5被壓出了一道裂紋。包裹最後被退回深圳,曹先生被通知到快遞公司取回包裹,但因為沒有投保,原價600多元的mp5隻能按照實際運費的三倍進行賠償,也就是30多元。

  記者隨後諮詢了多家快遞公司,包括圓通、EMS等快遞公司在內均回復,不保價的包裹一旦遺失,快遞公司只能按實際支付寄遞費用的2倍或3倍計費賠償。

  拖延時間快遞變慢遞

  在深圳工作的楊小姐,上周給在上海的表妹寄了一瓶自製的玫瑰醬。由於自製的玫瑰醬沒採取什麼防腐措施,越新鮮越好,在包裹寄出後,楊小姐一直關注著網上該單物流的運送情況。物流記錄中寫著上週六上午快遞員已經在派件,但直到週日的晚間,表妹還是説沒接到快遞的電話。

  楊小姐先是打電話諮詢了該快遞上海公司的工作人員,對方以猜測的口吻,説是收件人可能沒接電話。楊小姐幾次索取具體快遞員的電話都未果。最後該工作人員才心不甘情不願地把電話給了楊小姐。最後竟是本該值週末班的中通公司快遞員放假了,人為地將快遞派送的時間延遲了。

  需要立法、執法的全面配合

  市消委會辦公室副主任劉鳳菊告訴記者,快遞是消委會比較“頭痛”的一個話題,針對快遞公司不平等格式合同條款(通稱“霸王條款”)屢教不改的現象,市消委會今年對2008年曾經點評過的快遞服務領域不平等格式合同條款開展“回頭看”檢查活動,進行二次抽查。“回頭看”活動在今年2月份啟動,市消委會抽查了快遞行業11家企業的部分格式合同條款,與點評過的條款進行對比和查看。

  檢查結果顯示,此次被調查的快遞企業有11家,分別是EMS、韻達、優速、中通、申通、圓通、匯通、敦豪DHL、聯邦Fedex、TNT、UPS。其中只有1家快遞企業沒有發現涉評條款,其他10家快遞企業均在使用涉評條款,市消委會將發勸喻函給相關企業,並將密切關注其整改情況。

  由於快遞具有跨區域性的特點,劉鳳菊認為,推進對涉評條款的整改是相對艱難的。要改變上述現狀,需要國家立法、執法的全面配合,更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霸王條款之一:“快遞延誤不賠”

  “快遞延誤不賠”的條款仍在個別公司的“運輸條款與條件”中存在。

  市消委會認為,該條款規定“本公司不對運輸延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者損害承擔任何責任”是典型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條款。快遞公司的經營特色即在一個“快”字,迅速、安全地將快件送達收件人,不僅是快遞合同的最基本內容,也是快遞公司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如果快遞公司不能按時送達,就構成了實際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霸王條款之二:可不通知寄件人開封查件

  擁有“絕對權利”不通知寄件人即可開封檢查寄件,有快遞公司仍在使用該類條款。

  市消委會認為:第一,寄送的快件如果是信函,根據《憲法》規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查看其內容。第二,寄送的如果是非信函類的物品,快遞企業有權進行查驗,但是這種權利不是問題條款所説的“絕對權利”而是要受到限制的權利。查驗須在交寄物品時當面進行。並且這種查驗是快遞公司的義務,如果屬違禁物品仍然寄送的,快遞企業將承擔法律責任。

  霸王條款之三:任意設定免責事由

  任意擴大“不可抗力”免責範圍,或不經平等協商,任意設定免責事由。這些條款在訂立合同時不提示寄件人相關限制內容,或者用極小的字體矇混過關。

  市消委會認為,第一,“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問題條款所列的事項,並非都屬於不可抗力,即使由於“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也是依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第二,快遞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第三,先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責。第四、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不能免除合同提供方的主要責任;同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須向相對方提示和説明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霸王條款之四:限制索賠期限

  屬於這類條款的有:“請於收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查詢和索賠,逾期則視為放棄索賠權利。”“寄件人或收件人須于寄件次日起14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索賠要求,並附相關之證明文件,本公司接納相關證明文件後30天答覆是否受理,超過規定期限未提出索賠要求的,視為自動放棄索賠權利。”

  市消委會認為,第一,快遞用戶有索賠權。第二,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在法定時效內受法律保護。相關法律對訴訟時效的規定有普通2年、短期1年和長期20年三種,沒有規定快遞業索賠權適用短期訴訟時效。第三,快遞公司自行設置索賠期限,該條款屬於無效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