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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拿什麼來捍衛我們的“金融權益”?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3日 17: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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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南京3月13日電(記者潘曄、華曄迪)“315”即將來臨,消費者權益保護成為人們關注焦點。存款人、保險投保人、信用卡使用人、理財投資者……作為消費者中特殊一群的金融消費者們,一旦利益受到侵害,該怎樣捍衛自己的權益呢?記者對此展開調查。

  金融消費者遭遇維權不暢

  南京投資者胡女士于2007年底在渣打銀行購買6款QDII理財産品,累計投入180萬元,2010年贖回時總計虧損80萬元。然而,銀行每月寄來的月結單卻一直顯示“零虧損”,胡女士為此找到銀行“討説法”,銀行卻以各種理由與胡女士“打太極”。

  無奈之下,胡女士希望通過其他渠道主張自己的權益,她想到媒體,想到消費者權益協會,又想到去銀行業協會或是銀監部門投訴……但她始終也沒有想明白:作為“金融消費者”,應該去哪一個部門為自己維權?

  胡女士的遭遇並非個別現象。知名金融維權律師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告訴記者,近兩年來金融維權案例呈現高發態勢,去年僅他代理的金融産品維權案子就達到了十多起,涉及股票、基金和銀行理財産品等各個金融領域。

  “金融理財、銀行卡使用、貨幣匯兌、消費信貸、保險返款……這些都是百姓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會接觸到的金融消費品。”江蘇省銀行業協會秘書長王小平説,“金融消費這一特殊市場為百姓工作與生活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引發的糾紛與矛盾也日益增加,金融消費者權益及其保護問題開始凸現。”

  值得注意的是,“當前金融消費者維權不暢,面臨諸多困難。”張遠忠指出,一方面,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投訴渠道不夠清晰,另一方面,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體系尚不夠完善,尤其是涉及銀行理財産品時,相關機制對於經營理財産品的金融機構、從事理財産品服務人員的資質的規定尚不夠明確。

  記者調查也發現,一些金融機構業務人員往往對金融産品的使用風險或負面影響提示不夠甚至避而不談,通過概念轉換誤導消費者進行金融消費,設置不合理的個人按揭貸款條件,通過合同安排或制度設計免除其法定義務,在辦理業務時未盡客戶隱私信息保密義務,或者擅自查詢甚至對外提供客戶信用記錄、身份信息等個人私密資料……消費者交易安全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和金融隱私權等屢遭侵犯,最終導致消費者資産受損。

  專家建議為金融消費者權益立法正名

  金融業是整個國民經濟的大動脈。隨著國內居民金融財富不斷增加,消費者與金融機構聯絡日趨緊密。然而,金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的權益及其保護卻一直被社會各界包括金融業經營者和消費者所忽視。

  于1993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的基本法律,為普通消費市場的消費者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保障。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卻無法對“金融消費”這一類特殊的消費行為進行有效的規制,導致消費者金融權益遭受侵害後難以得到有效救濟。

  對此,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行長孫工聲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中提出議案建議,加快立法,構建完善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體系。他指出,目前,金融消費領域的大量問題無法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得到回應和解決。同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金融法律雖然都原則性地提到要保護或維護存款人或投資者、公民的合法權益,但在規範設計上並未對金融消費及其權益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不能為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金融消費者提供適當保護。

  張遠忠結合其辦案經歷也表示,監管部門針對金融機構的一些約束性規定尚停留在部門通知或指引層面,對於一些出現維權糾紛的機構約束力不足,有必要加快相關法制體系建設,使金融消費者權益獲得更好的維護。

  採訪中,包括孫工聲在內的多位業內專家認為,應儘快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金融消費者的概念、金融權益類型、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雙方的權利義務、金融權益保護範圍、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及其職責、權限、監管措施等,為我國強化對“金融消費者”這一弱勢群體的保護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順應國際趨勢 讓金融消費者維權有“道”

  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問題,並不是一個新話題,越來越多的國家正在重新審視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問題。

  業內人士分析指出,探究此前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原因,金融衍生品的産生、監管標準的放鬆、大量的投資消費、全民儲蓄消費等因素都不可低估。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足。

  “國際金融危機使各國金融管理部門普遍意識到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性,美英等發達國家紛紛啟動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改革。”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法規處副處長趙淑雲説。

  據介紹,美國政府于2010年頒布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在美聯儲下設立消費者金融權益保護局,集中行使金融消費者保護職權,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英國政府于去年6月將其金融服務管理局的監管職能轉交給英格蘭銀行,以擴大其央行權限,完善金融權益保護體系;加拿大則早在2001年就以《金融消費者管理局法案》為基礎設立金融消費者管理局。

  孫工聲認為,我國也應當通過立法授權或者由國務院明確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由其統一行使金融消費監管權。在交易規則的設置、經營行為合規性的審查、金融侵權責任認定、消費者救濟等方面為金融消費者提供專業化的保護。

  “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專職機構,不但可以更有效地維護消費者合法的金融權益,也是當前國際立法的潮流和趨勢。”江蘇省銀行業協會自律維權部主任盧明忞説。

  據悉,人民銀行目前已經在江蘇、安徽等地開展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試點。截至去年底,試點地區商業銀行共受理投訴113件,消費者對處理結果的滿意度超過98%,較試點前大幅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