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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4日 18: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不少車主都有過車險理賠被刁難的經歷。自己愛車被別人撞,自己的保險公司卻將理賠責任像踢皮球一樣踢給與自己無關的對方保險公司,於是車主面臨的是漫長的等待和無奈的 “拉鋸戰”,而這些皆源於車險中所謂的“無責不賠”條款。對於保險公司只願意按照被保險車輛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車損險條款,車主指責其為“霸王條款”。近日,車主張先生的寶馬車在事故中被一輛摩托車撞了,他不得不為修理寶馬車付出10萬元的維修費,當他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卻吃了“閉門羹”。張先生無奈之下只得將保險公司推上被告席,他也成為滬上首個對車險 “無責免賠”條款叫板的車主。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 “無責免賠”條款幾乎已成為車險業內的通行規則。但各方專家都認為按責任賠付的條款不合理,涉嫌 “霸王條款”。保監會表示,將指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及保險公司進一步完善車損險 “代位求償權”標準和流程,方便車主理賠。
事件
寶馬車被撞無責理賠遭拒絕
市民張先生購買了一輛寶馬車。2010年6月,張先生在太平洋保險公司為愛車投保了 “神行車保系列”機動車車輛損失險 (附加車損險不計免賠條款),保險責任期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11年6月24日止,保險金額為人民幣38萬元。
去年10月26日,張先生駕駛寶馬車在虹口區廣中路株洲路路口,被一輛摩托車撞上。寶馬車遭受嚴重損壞,摩托車車主也倒地受傷。
據了解,張先生在事故發生時即向投保的太平洋保險公司報案,但保險公司堅持要等到事故認定報告出來後才來事故現場勘驗。幾天后,交警部門對本次事故作出責任認定:摩托車車主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先生無責任。之後,張先生多次通過電話要求保險公司前來事故現場勘驗,以核定自己的財産損失,但卻被告知“無責不賠”,保險公司拒絕到現場勘驗及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無奈之下,張先生只得自行通過牽引公司將受損車輛拖至指定的4S維修點維修。為了修理愛車,張先生共支付維修費、牽引費、停車費、油污清障費等合計各項經濟損失10萬餘元。
由於摩托車車主是一名外來務工人員,在事故中,他本人也骨折受傷,所以他根本無力支付如此鉅額的賠償。2010年12月,張先生又委託律師向太平洋保險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其立即啟動理賠程序,並按約理賠,但保險公司依舊不願理賠。於是,張先生便將太平洋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
負責代理該案的申達律師事務所高明月律師告訴記者,保險公司拒絕依法及時對保險事故進行核定並履行給付保險金,在理賠程序上已經違法、違約。保險公司所引用的 “無責不賠”的條款,是其單方製作的格式條款,該條款係免除自身責任,加重被保險人的責任,應當屬於無效條款。
目前,虹口區法院已經受理此案。張先生也成為滬上對 “免責不賠”條款動用法律武器的第一人。
調查
“免責不賠”幾成行規
據悉,我國目前機動車保有量在兩億輛左右,除了 “交強險”之外,車輛損失險(簡稱車損險)是汽車保險中最主要的險種之一。車損險所要保障的就是被保險的車輛因發生交通事故所遭受的財産損失。記者隨機翻閱了本市多家財險公司車損險的格式保險合同,發現合同中無一不包含著“無責免賠”條款,其中只有個別詞語的細微差別,這一霸王條款幾乎已成為車險業內的通行規則。更讓人不解的是,保險公司對於 “無責免賠”條款都選擇了較小的字號印刷,有的甚至僅為米粒樣大小的8號字,而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幾乎一律不會主動提醒車主相關免責的內容。
高明月律師認為這些條款的含義概言之就是,“如果車主在事故中的責任越大,保險公司賠的越多;如果車主在事故中沒有責任,那麼就算車輛損失再慘重,保險公司也分文不賠。”根據這樣的條款,在發生交通事故時,違法違章故意肇事的駕駛員會得到全部賠償,而對那些遵紀守法對事故無責駕駛員,保險公司則分文不賠。
記者從一些車主處了解到,為了獲得更多的賠償,駕駛員有時不得不去故意“製造”一些交通事故,通過承擔主要甚至全部的事故責任來獲得更多的保險賠償。市民王先生就曾經有過故意刮花愛車的經歷。王先生的車一次被一輛助動車撞了,助動車沒有投保,肇事者更是兩手一攤,不願承擔賠償責任。為了能夠進保獲得理賠,王先生不得不在小區的圍墻上製造了一起“單車事故”,順利地獲得了賠償。
如此 “有責才賠”、“無責不賠”的理賠條款無疑是在保護違法者的利益,也就是説那些在駕車過程中因違法違章要擔責任的司機利益能夠得到充分保障,而遵章守法的司機利益反而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在國外,車輛發生事故時,車主只需要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就可以,至於責任分配,則由保險公司代為求償。”高明月律師告訴記者,車險也是財産險的一種,但在中國,車險無疑是最為特殊的一支, “所有保險公司都偷換了保險的概念,他們在獲得權利的同時,儘量免除了自己的義務。”
記者了解到,關於 “無責免賠”,全國各地法院已經有一些判例,無一例外都是判決這樣的“按責任比例賠付”、“無責不賠”為無效條款。投保人通過法律途徑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保險公司通常都會敗訴,但是保險公司為何還要保留這樣的條款呢?究其原因,主要是主動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權益的車主比例並不多,很多車主怕麻煩,不願意和保險公司對簿公堂,最終只能是忍氣吞聲、無奈接受。
業內説法
依行業慣例代位求償有前提
那麼在保險車輛無事故責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保險業內人士對此表示,在被保險人對事故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公司也不會承擔責任,更不可能去承擔賠償責任。
業內人士指出,如果説兩車發生碰撞事故,一方不承擔事故責任,則該方的保險公司不需要支付保險費,而相關的維修費用由事故責任方的保險公司承擔。該慣例做法的依據就在於車險的合同條款中明文約定:“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上,現在爭議焦點不在於不承擔事故責任一方的保險公司是否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是如何為作為不承擔事故責任一方的被保險人實行‘代位求償’,畢竟現在較為普遍存在的問題是無責任一方無法獲賠或者足額獲賠。”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其實《保險法》早有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 (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投保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這就是説,投保人可以將追償權轉給保險公司,讓保險公司先行墊付賠償款,然後再向肇事方追償。而在央行頒布的 《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對於 “代位求償”也有過約定,被保險人確實可以主張“代位求償”,只是其中需滿足一定的前提。“條款中有約定,因第三者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據了解,上述條款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通常,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前提是被保險人必須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情況,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被保險人滿足額外的一些條件。”據業內人士介紹,在事故責任方的保險公司賠付不足、無力賠付或者事故責任方根本沒有購買保險的情況下,車主可向自己購買車險所在的保險公司提出代位求償,而保險公司則必須啟動相應的追償機制。同時,業內人士也坦言,保險公司的追償機制一般都需要以當事車主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啟動,由作為被保險人的車主向事故責任人提出索賠,而相應的保險公司會作為案外人先行為被保險人賠付,再代位追償。
最後,業內人士也坦言,有關部門對保險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的標準和流程都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加大了被保險人的獲賠難度。更為直接的原因是,保險公司向第三者追償時還需付出人力、物力成本,保險公司出於自身經濟利益考慮,不會主動給自己“找麻煩”而積極爭取“代位求償權”。上海法治報 陳穎婷 金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