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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無責免賠涉嫌霸王條款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1日 10: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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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了足額的車損險,可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卻以車主並無責任為由拒絕理賠。日前,寶馬車主葉先生就遭遇了這樣一件尷尬事。去年12月,葉先生駕車穿過十字路口,一輛摩托車突然闖紅燈直接撞在寶馬車上,寶馬車受損嚴重,前後修理費花了近10萬元。由於摩托車主並沒有上保險,葉先生便想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可保險公司一聽是對方全責,連上門定損都省了,一句話便回絕了他:“你沒責任我們不賠,合同條款裏寫清楚的。”

  按照保險公司的説法,葉先生在保險合同上找到了關於“無責免賠”的條款,上面寫著“保險機動車負全部責任的,保險人按100%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償;保險機動車負同等責任的,保險人按50%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償;保險機動車無責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對合同中的這項規定,他認為是保險公司故意逃避責任。屢次交涉未果後,他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無責免賠”已成車險“潛規則”

  據統計,我國目前機動車保有量在2億輛左右。除“交強險”外,車輛損失險是汽車保險中最主要的險種之一。車損險主要是保障被保險的車輛因發生交通事故所遭受的財産損失。

  然而記者在查閱多家保險公司的車損險合同後發現,幾乎所有的合同中都存在“按責任比例賠付”、“無責不賠”的條款。這些條款的含義概言之,就是“如果車主在事故中的責任越大,保險公司賠得越多;如果車主在事故中沒有責任,那麼就算車輛損失再慘重,保險公司也分文不賠。”

  對於這項條款,某保險公司理賠員如此向記者解釋:“對車主來説,如果上了車損險,發生交通事故時最好是自己全責。如果你遵章守法,別人撞了你,那你只有期待全責方也上了車損險。”針對保險公司的這項規定,有的車主甚至在發生事故自己無責的情況下,主動要求交警將責任定在自己頭上,為的就是能順利從保險公司獲得理賠。

  保險公司的霸王條款在法律上無效

  “保險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的‘按責任比例賠付’、‘無責免賠’條款,係保險公司單方製作的格式條款,且該格式條款係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上海申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高明月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無責免賠”這種條款是無效的。

  在車主向保險公司投保的過程中,對保單中的這類條款大多不會留意,而且這類條款也大多用小字“雪藏”在保單的角落處。高明月認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

  事實上,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大多認定按責任賠付條款無效,並支持車主的合法訴求。在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無責免賠”糾紛案中,法院在判決書中如此寫道:“依據保險法理,被保險人無過錯時,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保險公司設定的機動車輛損失險格式條款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賠償義務的內容,實質上産生了鼓勵機動車駕駛者違反交通法規的反面作用,與鼓勵民眾遵守交通法規的社會正面導向背離,也與保險法理衝突,既不符合締約目的,也有違公平原則。且上述格式條款客觀上免除了保險公司自身的責任,排除了被保險人依法獲得賠償這一主要權利,根據《合同法》及《保險法》有關規定,應認定該條款為無效條款,保險公司不能據此免責。”

  強化“代位追償”原則

  之所以保險公司會在合同中制定“無責免賠”的條款,主要出於損失補償的原則,即被保險人不得因事故在保險中獲利,只能在損失範圍內進行補償。高明月解釋説:“保險公司堅持這個原則,主要是擔心會有人通過保險事故可以獲取高於自身損失的保險賠償金,從而對其他投保人的利益造成侵害。”

  但“無責免賠”並不意味著要被保險人自掏腰包。他解釋説,不管對方是否投了保險,被保險人都可以從自己的保險公司獲得保險補償,被保險人只需要將追償權轉給保險公司即可。“這在保險中稱為代位求償,也是保險的基礎原則。保險公司在獲得追償權後,可以先向被保險人進行賠償,然後向對方車主進行追償。”

  在他看來,代位求償是所有財産保險條款中都適用的一項原則,即使在合同條款中沒有,保險公司也不得拒絕履行這個義務。“保險監管機構應該加強對保險公司執行這項原則的監管,而不是讓被保險人自行去法院提起訴訟。”

  本報記者 劉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