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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霸王條款再現:不買基金 房貸就完全沒戲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2日 10: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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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時報記者 陳楚

  如果投資者想去銀行貸款買第二套房,行,但前提是:先從銀行購買基金!這樣的事情就發生在重慶。昨日,重慶一位讀者給證券時報記者來電表示,銀行的態度非常強硬,如果不購買基金的話,房貸就完全沒戲。

  據這位重慶讀者介紹,他為了方便小孩上學,打算在市區內購置第二套帶有好學位的房子,不料去銀行貸款時,銀行客戶經理提出的條件是:貸款可以,但前提是要從銀行購買基金。這位重慶讀者打算貸款35萬元,20年還清,銀行據此給出的基金購買額度是4.5萬元,至於貸款人購買哪只基金,銀行沒有明確的要求,而且一週之後就可贖回基金。

  “這不是霸王條款嘛!”重慶讀者氣憤地在電話中表示,貸款買房和購買基金根本就是八竿子打不著邊的兩件事情,結果在銀行的強勢下硬是扯在了一起。如果銀行強行讓貸款人購買的基金虧損了,那銀行該不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呢?貸款人如果要維權,又該從何入手?

  證券時報記者昨日採訪深圳幾家銀行網點時了解到,深圳地區尚未聽説此類銀行和客戶之間的貸款條件。一位銀行人士表示,在緊縮的信貸政策壓力下,昔日爭相放貸的銀行也變得謹慎起來,這也意味著銀行的利潤空間收縮,為彌補這一塊的損失,銀行通過強迫貸款人購買基金,從中收取申購贖回費,以及基金公司給予的各種形式的獎勵和尾隨佣金。此外,在銀行大力發展中間業務的趨勢下,一些銀行也給客戶經理下達了基金銷售任務,這也導致客戶經理想方設法勸説投資者購買基金。

  不過,法律界人士認為,銀行此舉顯然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投資者購買基金首先應當遵循“買者自願、風險自擔”的原則,銀行不得以房貸為條件“要挾”投資者購買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