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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業內人士:基金經理公奔私潮或不再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2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羊網-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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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法修訂徵求意見

  新快報記者 強燕

  “如果《意見稿》(指《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能落實,肯定會對行業對我們從業人員發生很大影響,像公奔私可能就不會像現在那樣多。”針對昨日《證券時報》刊登的有關基金法修訂的文章,有關業內人士這樣表示。

  據報道,《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簡稱《意見稿》)已于2011年1月中旬下發包括監管部門、基金公司在內的相關機構,向業內廣泛徵求意見。《意見稿》亮點頗多,特別是對公募基金從業人員而言,有關規定更接近國際慣例。

  從業人員可買賣股票

  目前基金從業人員可以投資基金,但不得買賣股票,像此前被處罰的一例“老鼠倉”案例中,基金經理就用配偶賬戶買賣股票,儘管買的都是白馬股,但最後也被歸為“老鼠倉”,被處以罰款及市場禁入。而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係人買賣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避免與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衝突。”該規定意味著基金經理也可以買賣股票,只要按規定申報登記就行。儘管業內人士認為,買股票不一定都能賺錢,但有了這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釋放基金經理本身的投資需求,“疏總比堵好”。

  另外,該草案還提及了基金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十四條中指出,“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有業內人士表示,有員工持股計劃後,員工的利益可以更好地與公司的發展結合起來,業內頻繁跳槽的現象或許會有所改觀,特別是投研核心人員的穩定性可能增強。“現在很多公募投研人員的出路是去私募,如果在公募可以較好地分享到公司成長的成果,那私募的吸引力就沒那麼大了。”一位基金界人士這樣表示,但他同時認為,因為牽涉到很多利益方,不可能很快就有突破。

  另外,公募基金的投資範圍也有擴大。按現行規定,公募基金不能投資託管行股票,也不能投資股東承銷的股票。不過,草案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公募基金投資託管行股票、股東承銷股票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重大關聯交易被豁免,但應當遵循防範利益輸送、有利於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這意味著公募基金的投資範圍有所擴大,特別對指數基金而言,可以減少很多“現金替代”的情形,有利於減少跟蹤誤差。

  將私募納入監管範圍

  據報道,與2003年老版《證券投資基金法》相比,本次修訂草案一大亮點就是監管涵蓋的範圍更廣,將私募納入監管範圍。修訂草案第二條規定,“公開或非公開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修訂草案加入了“非公開募集”幾個字,這意味著,之前並不受《證券投資基金法》監管的私募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風險投資基金(VC)、券商集合理財計劃、信託投連險等,均被納入監管體系。

  修訂草案對公募基金股東範圍做了適當放鬆,不完全限定於“金融機構”。在基金的組織形式上,做了重要的修改,在原先契約型的基礎上,添加了公司型和合夥型。修訂草案第十章第七十五條還規定,“經註冊的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年限、基金資産規模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批准,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

  其實,去年底證監會有關高層就已經提到上述問題,在深圳舉行的一個基金論壇上,該高層當時透露基金法修訂思路時表示,會推動公司制基金的出現,現在去私募的原基金界人士將來也可以成立基金公司,發行公募基金。而去年以來,各地從事專戶業務的私募爭相“陽光化”也正是看到了這一趨勢。

  基金法歷史沿革

  2003年10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佈;2004年6月1日實施。此後半年內推出六個配套實施細則,包括《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

  2009年7月6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召集有關部門專題研究《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改。7月23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召集各方在北京召開基金法修訂討論會,此會議組建了基金法修改小組,標誌著《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法正式啟動。

  2010年12月,《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法列入2011年人大常委會立法的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