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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3日 08: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很少有一項政策如此受熱議——有人對它望穿秋水,有人對它憂心忡忡;有人期盼它能成為高房價時代的終結者,有人擔心它將使百姓財富“縮水”……
今年1月,備受矚目的房産稅改革試點在上海、重慶兩地啟動。房産稅漸行漸近,關於房産稅的一些爭議也逐漸升溫,並成為來京出席兩會的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熱議的話題。
改革難免要突破現有的一些框框,所以改革永遠會伴隨著爭議。然而,沒有改革,就不會進步和發展。
對於房産稅改革,代表、委員們寄予厚望,並提出了許多建設性意見。
疑問一:“租來”的土地為何要交房産稅?
“我買房時交了70年的土地出讓金,為什麼還要交房産稅?”一提起房産稅,很多業主首先就會問這個問題。
按照我國法律,城市土地是國家的,城市居民嚴格來説都是“租戶”。已經交了70年“租金”,再讓“租戶”交稅是否合適?
“房産稅徵收之後,土地出讓金是取消還是正常收取?徵收之後的房産稅究竟又做何用途?……不對這些問題進行回答,就不能輕言與國際接軌。”財經評論人馬光遠説。
對於這個普遍存在的困惑,全國政協委員、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解釋説,土地出讓金的性質是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即憑藉所有者身份對使用權持有人收取的地租;而房地産稅的性質是不動産保有環節上使用權持有人所必須繳納的法定稅負。
“一個是‘租’,一個是‘稅’,‘租’與‘稅’兩者是可以合理匹配、並行不悖的,不存在所謂不可克服的‘法理障礙’和‘不能容忍的重復徵收’問題。”賈康説。
疑問二:房産稅出臺需要經過怎樣的程序?
上海、重慶啟動房産稅改革試點,在學界引起的另一大爭議是: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産免徵房産稅。在國務院並未對這一條例做出修改的情況下,啟動面向個人住房徵稅的房産稅改革試點是否合法?
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認為,1986年的房産稅暫行條例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授權決定,由國務院頒布的。隨著20多年的經濟發展,房産已成為個人財富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就需要房産稅制度根據情況變化進一步改革完善。 “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部分城市進行改革試點,有利於改革的穩步進行。”劉劍文説。
全國政協委員、山東經濟學院教授郭松海建議,考慮到房産稅是一個重要稅種,可由國務院在總結房産稅徵收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有關法律草案,把房産稅納入國家法律調整的範疇。
“房産稅改革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件大事,它涉及面廣,並關係到公眾切身利益。因此,要廣泛聽取不同利益群體的意見,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表達權,開門立法,積極穩妥地推進房産稅改革。”郭松海説。
疑問三:該對哪類房子徵收房産稅?
作為兩個試點城市,上海、重慶房産稅徵收方案有很大差異:上海只對新購的第二套以上徵稅,且人均免稅面積達60平方米;重慶則要對所有存量高檔住房徵稅。在稅率上,上海也要“溫柔”得多。
“上海方案一是規定了人均60平方米,好操作一些。二是規定第二套購入後,一年內把第一套賣出的,予以退稅,顯得更人性化一些,有利於推動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物價局副局長葉青説。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發展改革委主任楊慶育表示,重慶之所以要對所有高檔住房徵稅,就是要通過徵收房産稅等差別化稅收政策,禁止供應別墅用地等用地政策,控制高端住房開發,約束高端住房消費,遏制炒房,抑制房價。
“作為研究者,我建議居民家庭第一套住房或一定人均標準以下的住房不被房産稅覆蓋。地方上的試點方案也沒有覆蓋普通居民住房。如此,商品房的低端保障部分也就被排除在房産稅之外。而第二套房(改善房)部分,也可以試點先不全作覆蓋。這樣,普通老百姓中就可以有很大一部分人群與房産稅無關,這比較符合中國國情。”賈康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