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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2日 07: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韓婷婷
業內人士認為,此舉意味著銀行將面臨新一輪再融資壓力
銀監會有關人士昨日向《第一財經日報》透露,銀監會正在就利用資本充足率、撥備率、杠桿率、流動性四大監管新工具,對商業銀行實施新的審慎監管框架起草指導性文件,並將於近期出臺。
業內人士認為,對於去年剛剛通過5400億元鉅額外源融資,初步解決資本問題的國內商業銀行來説,這無疑意味著新一輪的再融資壓力。
“中國版巴Ⅲ”
記者獲悉,在此前銀監會某內部會議上,銀監會方面曾表示,加快推動“巴塞爾Ⅱ”和“巴塞爾Ⅲ”的同步實施,並行推進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工作,並將各類緩衝與附加以及風險權重與重大風險防控工作開展情況及成效挂鉤。從2011年起步,在“十二五”期間全面實施新的國際標準。
去年9月初,銀監會曾下發《新四大工具實施要求簡表(討論稿)》(下稱《討論稿》),就資本充足率、動態撥備率、流動性指標和杠桿率四大監管工具徵求銀行意見。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銀監會上報的資本充足率、撥備率、杠桿率、流動性四大監管新工具已于近日獲國務院批復,具體指引已進入最後一輪意見徵詢。
根據《討論稿》,資本充足率方面,商業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總的資本充足率分別為6%、8%和10%,而這些指標分別高於巴塞爾協議Ⅲ的4.5%、6%和8%的要求。同時,大型銀行還要增加一定的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
此外,監管層還引入了超額資本的概念,這部分比例在0~4%之間,必要時可以調整為0~5%。
為防止過快實施更高的資本標準影響全球經濟的復蘇,巴塞爾委員會安排了過渡期,即自2019年開始正常條件下商業銀行的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總資本充足率最低應分別達到7%、8.5%和10.5%。
而討論階段的“中國版巴Ⅲ”在過渡期設計方面顯得更為緊迫,多數指標要求商業銀行2011年開始實施,最晚2016年達標。
銀行承壓
對於最終敲定的具體監管指標數值以及過渡期等細節,上述銀監會人士並未透露。
但此前,銀監會曾表示,巴塞爾委員會定量測算結果表明,按照新的資本監管標準,國內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均高於國際同業平均水平,在新興經濟體中也位居前列。總體來看,國際銀行資本監管制度改革對國內銀行的短期影響有限,但長期影響值得關注。
一股份制銀行風控部負責人表示,新的資本監管指標對剛完成一輪再融資的中國銀行業來説,2011年當年的壓力不大,基本都能符合監管要求,但2~3年內的情況就不好説了。
興業銀行資金運營中心研究報告也表示,如果資本充足率要求在未來三年不斷提高,假定大型銀行在現有水平提高0.5個百分點、股份制銀行提高1.5個百分點,最終兩者都提升至12.0%,則即便維持目前的政策性利差格局,我國上市銀行都不可能完全利用盈利來內源式地完成資本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