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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國企實現利潤近2萬億元 上繳紅利440億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1日 07: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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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日前發佈數據顯示,全國國有企業2010年實現利潤19870.6億元,同比增長37.9%,其中化工、電力、有色、交通等行業利潤增長超過1倍。國企利潤非常可觀。

  同時,國務院決定,從2011年起,對央企(2家糧棉儲備的央企除外)統一提高國有資本收益收繳比例,並擴大徵繳企業範圍。政策一齣,圍繞國企紅利的話題再度升溫。

  為什麼要向包括央企在內的國有企業徵收資本“紅利”?企業目前的繳稅比例是高了還是低了?怎樣讓這份“紅利”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利潤近2萬億元,上繳440億元紅利

  “根據2010年前的有關規定,部分央企須上繳利潤5%—10%的"紅利"。上繳收益佔國有企業利潤比重過低,與其良好的盈利狀況和佔有巨大公共資源的背景不適應。”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説。

  數據顯示,以上年實現利潤按比例徵收央企紅利為主而實現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2008年、2009年分別為547.8億元、873.6億元,2010年約為440億元。而據財政部公佈的數據,2010年國有企業累計實現利潤近2萬億元,只拿出5%左右上繳“紅利”。

  “按國際慣例,上市公司股東分紅比例為稅後可分配利潤30%到40%之間,國有資本向國家上繳盈利普遍高於這個水平,英國盈利較好的企業上繳盈利相當於其稅後利潤的70%至80%。”賈康介紹,2007年恢復“紅利”徵繳以來,我國央企中上繳比例最高的資源性行業及壟斷行業,也僅僅上繳稅後利潤的10%。

  目前,金融類國有企業並沒有納入收益上繳的範圍。“我國金融企業的競爭力已大幅提升,繼續實施免繳政策不僅導致國有資本上繳規模偏小,而且在市場主體間形成了不平等競爭。此外,隨著我國新聞出版機構大量轉制,將會形成一部分以文化傳媒為主業的國有企業,也應將其納入上繳範疇。”賈康説。

  除了上繳比例過低,國企紅利“體內循環”的現實也頗受爭議。以國有資本紅利為主要來源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體系,主要定位於調整國有資本在不同行業與企業之間的配置狀況,並不注重公共福利。數據顯示,2008、2009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1553億元,主要用在産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重組補助等方面。而2007、2008兩年,國企紅利調入公共財政預算,用於社會保障等民生的支出只有10億元。

  “國有企業是全民所有的,國企利潤也該回報咱老百姓。都説我們有全球最賺錢的銀行、全球最賺錢的電信公司、全亞洲最大的石化企業,可這些企業之所以能發展這麼快,還不是因為國家給政策給錢,十幾億人給他們市場?!現在國企利潤那麼豐厚,每年卻只給國家交一點點,交完了再拿回去發展自己,落不到百姓頭上,這怎麼能説得過去呢!”講到國企紅利問題,黑龍江的退休教師孫阿姨很不滿意。

  人們還看到:國企員工享有的高額工資、獎金和福利,不斷加劇收入分配差距;國企財大氣粗的産能擴張、資本擴張,不斷擠壓民間資本的發展空間。“40多萬億元國有資産變成一部分人的利益分配,這是不合適的!”中央黨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説。

  應繳盡繳,防止國企“私吞”紅利

  今年,央企上繳“紅利”再加碼:中國煙草等15家央企須上繳企業稅後利潤的15%;中國鋁業等78家企業上繳稅後利潤的10%;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等33家企業上繳稅後利潤的5%。

  據財政部財科所國有經濟研究室主任文宗瑜估算,此次上調比例後,將令國有資本預算增收380億元至500億元,幾乎翻了一番。但這個徵繳範圍與幅度,與此前學者主張全面開徵以及40%、60%的徵繳比重,仍相距甚遠。

  是不是所有國企都該上繳紅利?現階段究竟上繳多少合適?

  “徵繳紅利的對象主要是中央企業,一段時間內還不可能擴大到各部委直轄的5000多家國企,這些企業規模小、經營差、歷史遺留問題多,尚不具備徵收紅利的條件。”文宗瑜説。

  而對於地方國有企業的資本收繳,還沒有全國統一規範,有部分省、市根據實際情況試行,如上海市2006年起全面實行國有資本預算,按凈利潤20%收取“紅利”;北京市則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分級繳稅,收繳比例一般不低於10%。

  文宗瑜表示,央企紅利徵收比例大幅度提高將受到多方面要素制約。一是國企履行部分國家職能和一些特殊的社會職能,過高、過快上調比例會影響其正常發揮職能。二是短期內大幅提高徵收比例會影響企業正常經營與發展。

  “比如2009年中石油利潤總額為1285億元,如果徵收比例上調至40%,就是500億元,再配上60%的負債,意味著給企業帶來800億元的現金流出,企業財務杠桿會極大弱化。目前資源性央企正處在境外並購、大項目投資階段,雖然社會輿論及公眾情緒要求大幅度提高這些企業的紅利徵收比例,但還應循序漸進,不搞一刀切,確保企業平穩運營。”文宗瑜説。

  要保障企業發展,也要防止國企將鉅額利潤佔為己有、內部分紅。“在利潤分配的利益博弈過程中,企業會利用信息不對稱進行"內部人控制",通過種種途徑將利潤從末端向前端轉移,以規避紅利上繳。比如,加大稅前支出、提高管理層薪酬、增加職務消費、濫發獎金、超標準福利,等等。”賈康認為,為防止這種情況,要強化激勵機制,比如對超額完成收益的企業董事會進行獎勵;細化預算指標,探索建立季度預繳、年終結算的方式。此外還要完善國企會計制度、治理機制以及財政監督機制和懲罰機制。“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國有企業利潤的公開透明和足額上繳。”

  納入公共財政,讓全民能共享紅利

  亞洲開發銀行在《2010亞洲發展展望更新》一文中建議,中國應通過再分配將國有企業利潤更多地用於社會開支。據亞行統計,目前中國教育、衛生、社保等公共方面的開支僅相當於GDP的6%,而發達國家的這一比重高達28%。

  在國企紅利如何全民共享的議論聲中,有專家提出,國企利潤並非進了民眾錢包才是“惠及百姓”。企業本身的發展壯大同樣是全民財産的增值。可人們質疑:如果只是持續投入卻始終得不到回報,這樣的資産增值會不會是“鏡花水月”?老百姓更希望通過“分紅”,讓自身生活得到實實在在的改善。中國改革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王小魯提出,央企給“股東”的紅利應該納入公共財政,讓更多百姓受益。

  據專家介紹,國外大部分國家的國有企業一般都將紅利繳納給國家財政部門,放在公共預算財政的“大盤子”裏,而非繳入取之國企、用之國企的“小金庫”。在美國,不少州將公有資産的收益直接向居民分紅。自1982年起,阿拉斯加州政府連續20多年給在該州居住6個月以上的公民發放分紅,每人每年幾百到上千美元不等。

  “要強調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社會性支出。”文宗瑜説,應該將更多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國企“紅利”用於解決社會保障、醫療衛生、教育、就業等民生問題。“比如彌補社保基金的預算與支出缺口,以及公共預算支出缺口,既有利於強化相關部門的制衡監督,又有利於防範公共風險,充分發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作為政府宏觀調控手段的作用。”

  國企紅利上繳歷程(延伸閱讀)

  翻閱“紅利賬本”不難發現,國有企業處境艱難時,國家曾給予“共和國長子”充分的體諒和幫助。繳與不繳,只是國企在不同階段改革、發展的需要使然;向國家繳納紅利,始終是國企應盡的天然義務。

  計劃經濟年代,國家統分統銷,國企利潤全額上繳。

  改革開放之初,國家開始對企業放權讓利。為了實現國有企業和其他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先後進行了“利改稅”、“價、稅、財聯動”、“稅利分流”等改革。1993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對國有企業的利潤分配做出了明晰的劃分,應該上繳國家的部分按統一稅率徵收稅,剩餘部分全部歸企業所有。

  1994年國家開始實施分稅制改革,考慮到當時國有企業固定資産投資由撥款改為向銀行貸款、還本付息由企業負擔,再加上國企承擔了大量的社會職能,作為階段性措施,國家暫停向企業收繳利潤。這一停就是13年。

  進入新世紀,隨著國企改革的不斷突破,國企的經營狀況逐步好轉,社會負擔大為減輕。關於國有産權和國有産權收益的認識逐步完善,要求國企上繳紅利的呼聲逐浪高漲。2007年9月,國務院頒布了《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明確提出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3個月後,財政部會同國資委發佈了《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規定央企國有資本收益將按“適度、從低”原則,分三檔上繳財政部。其中,石油石化、電信、煤炭、電力、煙草五個行業的上繳標準為稅後利潤的10%;科研院所和軍工企業3年內暫時不上繳;其餘央企均按照5%的標準上繳紅利。國家恢復了對國企紅利的收繳。

  2010年11月,國務院決定從2011年起,將5個中央部門(單位)和2個企業集團所屬共1631戶企業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同時,兼顧中央企業承受能力和擴大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規模,適當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