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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産稅細則:新購房者須申辦徵免認定手續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01日 08: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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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聚焦房地産調控

  據新華社電 1月31日,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佈了上海房産稅徵收管理的細則,規定從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上海新購住房的購房人,均應在辦理房地産登記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下文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房産稅徵免認定手續。

  根據細則,上海應稅住房年應納房産稅稅額(元)=新購住房應徵稅的面積(建築面積)新購住房單價(或核定的計稅價格)70%稅率。

  根據細則,購房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減免房産稅認定時,應如實填寫房産稅認定申報表,並提交房産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書),新購住房的契稅完稅憑證,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購房人的戶籍(或居住)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無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申請計入無住房同住人的提供)等資料。購房人提交資料後,從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詢申請表》,向房屋狀況信息部門查詢,並將書面查詢結果送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收到書面結果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購房人簽發《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産稅認定通知書》。

  納稅人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繳清當年度應納稅款。逾期繳納的稅款從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