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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佈房産稅徵收管理細則 逾期繳納滯納金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01日 06: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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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聚焦房地産調控

  新華網上海1月31日電(記者 葉鋒)上海市地方稅務局31日公佈了上海房産稅徵收管理的細則,規定從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上海新購住房的購房人,均應在辦理房地産登記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下文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房産稅徵免認定手續。

  上海市宣佈自1月28日起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徵收範圍包括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當地新購的住房。上海市居民家庭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徵收房産稅。稅基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適用稅率暫定為0.6%。對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於當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為0.4%。

  根據上海市地稅局此次公佈的細則,上海應稅住房年應納房産稅稅額(元)=新購住房應徵稅的面積(建築面積)新購住房單價(或核定的計稅價格)70%稅率。

  根據細則,購房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減免房産稅認定時,應如實填寫房産稅認定申報表,並提交房産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書),新購住房的契稅完稅憑證,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購房人的戶籍(或居住)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無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申請計入無住房同住人的提供)等資料。

  購房人提交資料後,從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詢申請表》,向房屋狀況信息部門查詢原有住房情況,並將取得的原有住房書面查詢結果送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收到購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書面查詢結果後的10個工作日內,根據審核認定結果,向購房人簽發《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産稅認定通知書》。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需要會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復核購房人提供的有關信息。

  此外,納稅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繳清當年度應納稅款。未按時足額繳納的,逾期繳納的稅款從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