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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産稅徵收細則:每年12月31日前自行申報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01日 06: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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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聚焦房地産調控

  1月31日,上海公佈房産稅徵收管理細則,明確規定了個人房産稅申報流程及繳納辦法。納稅人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將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根據《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本市個人住房房産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從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上海新購住房的購房人,均應在辦理房地産登記前向房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房産稅徵免認定手續。

  稅款自納稅人取得應稅住房産權的次月其按月計算,按年計徵,不足一年的按月計算應納稅額。應稅住房發生權屬轉移的,原産權人應在辦理房地産登記之前繳清截至辦理權屬轉移登記當月應當繳納的房産稅。(周文天)